《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地质灾害从严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2020年,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苏自然资规发〔2020〕1号)。2023年,在全面总结暂行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隐患点管理新要求,经资料收集分析、调研、办法起草、征求意见等阶段,制定了《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
三、政策亮点
《办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按照自然资源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的最新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从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管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并通过省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系统,实现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工作全业务流程信息化,推动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全生命周期动态管控,进一步夯实了防灾基础。
四、内容解读
1. 明确责任定位。《办法》明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申报、论证,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 细化管理流程。《办法》明确了隐患点认定与核销流程是“申报、调查、论证、确认、信息公开”,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各环节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列明隐患点认定与核销报告具体内容、隐患点信息公开方式等。
3. 强化过程管控。《办法》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工作通过省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对因隐患点升、降级流程进行了说明,对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升级、降级要按照《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已核销隐患点,要明确后续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实现隐患点全生命周期管理。
4. 严格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度核查、抽查复核行使认定与核销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对发现的各类渎职、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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