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制定《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暂行办法》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国家鼓励。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2023年5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落实工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二是政策规定。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明确,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三是现实需求。随着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空间不断压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地在实践摸索中逐步发现,根据企业实际用地需求,打破以往固有的土地使用年限规定,采取灵活的用地方式,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支持企业发展,是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城市发展动力的有效举措。
二、主要内容
全文共6章26条。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实施程序、权利义务、履约监管和违约处置、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的概念。
第二章基本规定,共4条。规定了土地供应条件、用地年限、价格规定、供应方式等规定。将原有以固定年期一次性出让的供地方式,根据产业项目生命周期灵活确定出让年限和方式,提出了确定出让金和租金的相关规定,有效增加土地利用效率,推动项目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
第三章实施程序,共8条。明确了弹性供应的实施依据,对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受理用地预申请、拟定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出让、签订合同(协议)、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续期、申请延期等。
第四章权利义务,共6条。明确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权能,以及转让、转租、抵押、收回、退出等权利义务。
第五章履约监管及违约责任,共2条。规定了履约监管和违约处置等内容。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的要求实施监管,相关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情形,以及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三、出台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全省各地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有利于企业结合项目生命周期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间接助推我省建立健康有序的工业市场用地环境。这是继去年会同省发改委等14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后,出台的又一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省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10975069744724983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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