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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86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类别:A

  签发人:冯涛

  陕自然资函〔2023〕144号

  兰建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利用自有土地为职工建设销售住房不限购的建议》(〔2023年〕第3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途径。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的政策要求。为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盘活政策落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厅近年来立足我省实际,全面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建立用地盘活制度机制,明确分类供地举措,大力推进城镇产业低效用地盘活工作。2021年,为延续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政策有关要求,我厅代拟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23年〕21号),持续推进政策落地质效,积极盘活存量用地。

  二、关于保障企业职工住房用地有关规定。我厅十分重视住房用地保障工作,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一方面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对保障性住房计划实行单列,优先安排,另一方面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确保顺利供应,及时落地。2021年,为推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型住房的意见》,我省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除此之外,还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变更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关于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国有企业自有存量闲置土地,最初多以划拨方式取得,将此类土地用途依法调整为商品住宅用途后,其土地也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同时,我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也有规定,不能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近年来,针对推进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住房,西安市探索建立了单位自建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积累了一些经验,值得推广借鉴。

  您在建议中提出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开发住宅,充分反映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对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住房用地保障工作很有帮助。下一步,我厅将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指导全省,重点是西安市及其他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城市,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好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住房政策,统筹做好企业困难职工住房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2日

  (联系人:骆向洁,电话:029-89546018)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1165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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