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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10-15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类 别:A

  签发人:冯 涛

  陕自然资函〔2023〕153号

  魏民权委员:

  您提出的《建设美丽陕西---关于推动尾矿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尾矿是矿山采出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弃物,尾矿的综合利用和管理主要由发改、工信、应急、环保等部门牵头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引导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对相关管理部门提供配合支持,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引导

  我厅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在我厅会同省发改委印发的《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鼓励金属矿山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尾矿资源的二次选矿,综合回收有益组份,合理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与尾矿,减少废渣、弃石、尾矿等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二、积极开展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认定工作

  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资源税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16号)规定,纳税人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免征资源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事项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为积极推动资源税法相关政策落实,我厅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资源税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陕自然资矿保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利用尾矿等提取矿产品事项的认定工作,其中部、省发证矿山企业利用尾矿等提取矿产品的认定由省厅负责。自2021年以来共收到矿山企业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申请4宗,均按时完成了认定工作,为矿山企业申请资源税减免提供依据。

  今后,我厅将继续认真落实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认定职责,积极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资源税减免等相关工作,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持续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陈长林 , 电话: 029-84333038)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6/1011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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