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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拟于2023年8月至10月开展2022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3年1月1日前已在省厅、福州或厦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评价步骤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9月15日前,按照《办法》第十

  六条规定要求,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网址:http://zjt.fujian.gov.cn)链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录后选定房屋征收行业,在“房屋征收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块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要求,对本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对其单位进行复核。10月10日前,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厅房管处。

  (三)省厅视情况组织对各设区市报送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抽查。10月底前,省厅组织公示、公布2022年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其它事项

  (一)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本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及时填报相关材料,并严格依照信用评价评分规则和标准对征收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二)9月15日后,信用评价企业端口将关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信用评价材料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定等级。

  (三)信用评价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实地检查、复核等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应及时向省厅反馈相关情况,公示、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等工作节点将适当推迟。

  (四)各地要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与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相结合,认真核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存在《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中直接被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管理、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和谐征收水平。

  附件:1.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fdcschgjj/202309/t20230901_6248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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