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方便了企业办事,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需要进行解读或进一步明晰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办法》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征收(拆迁)业务……”,一般是指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房屋征收(拆迁)活动相关,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发布前后相关经营活动的登记表述,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中的“商务代理代办”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fdcschgjj/202309/t20230913_62557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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