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房管局、住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管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需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终止的,或者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入职、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各市、县(区)房地产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如实公示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工作牌、信息卡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范样式,内容应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监督电话、信用情况、职业证书等信息。发布房源的互联网平台不得为未实名登记的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所辖人员如实登记、更新从业信息,履行对其日常经纪服务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并为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经纪机构服务内容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意见》的要求,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以及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提示、告知书等交易风险防范材料。
属于加盟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加盟机构的名称/简称,明示经营性质,公示品牌授权文件、品牌特许方、加盟机构全称,以及加盟机构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权责事项。
四、推进管理服务系统建设
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结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信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快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并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服务系统对已备案、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提醒交易当事人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强化交易风险管理
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网签服务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交易全流程监管,将交易当事人、经纪人员信用登记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对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居间服务、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等重要交易环节全程留痕,防范交易风险。
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通过有金融许可资质第三方机构、商业银行或者国有金融担保部门等,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或交易当事人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经纪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代收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管方案、内控制度、风险防控措施,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六、整顿规范经纪行为
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投诉的调查处理,采取投诉处理、督查通报、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进行分类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签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七、加大正面宣传引导
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通过政策问答、组织培训等方式,宣传解读《意见》深刻内涵,引导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企业、经纪从业人员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及房屋交易当事人全面、准确理解《意见》精神,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尤其是积极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分档定价开展情况纳入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为加强工作协调落实,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房地产经纪管理负责领导及科(处)室,确定一名联络员,请于10月16日前向省住建厅房管处报送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并启动实施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及时报送贯彻情况。
附件:联络员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fdcschgjj/202310/t20231012_62717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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