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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36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文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文件风险评估工作,推动文件制发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控制文件风险,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制审查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拟发布的文件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起草文件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件风险评估。需进行风险评估的文件包括:

  (一)以厅名义制发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以厅名义制发或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三)以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文件,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涉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文件;

  (四)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文件。

  第三条  制发涉及评估范围的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起草处室(单位)进行文件初步风险评估;

  (二)厅法规处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审查;

  (三)厅党组会或厅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公文办理流程经文件规范性审核(厅办公室)后发布。

  第四条  文件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风险评估以书面审查评估为主,也可以采取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评估完成后应形成书面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对涉及评估范围的文件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经过合法的制定程序,是否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冲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要的公众参与程序等;

  (二)合理性。评估文件是否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符合本系统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评估文件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充分考虑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是否具体、周全,配套措施是否完备,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重大事项发布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地区的攀比;

  (四)可控性。对进行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文件,应考虑是否制订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七条  起草处室(单位)负责文件的风险评估,自行研判是否进行风险评估并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保持独立地位,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客观中立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质量,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常规流程。

  (一)排查梳理风险。采取舆情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排查风险点;

  (二)全面分析论证。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组织专家综合分析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评估风险的可控性;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制定文件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制定文件;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才可以制定文件。

  第十条  应当进行文件风险评估而没有进行评估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72537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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