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29号建议的答复
邱宁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制度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指标收益闭环管理机制
建设好高标准农田需要有力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作为一项公益性、基础性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资金。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明确了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并要求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2021年,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农建发〔2021〕6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我部积极指导并鼓励各地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要求,用足用好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实现“以地生地”、“以土养地”。同时,因地制宜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发行债券、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目前,已有江苏、浙江等省实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入3000元的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使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益等土地增值收益,同时积极探索拓展筹资渠道,进一步争取更多政策性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关于完善村集体和合作社承接项目施工的管理制度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工作原则之一。2019年,我部印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同时,明确了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我部指导地方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选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具体实施项目。目前,山西、重庆、四川等省探索实现了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和建设,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案,进一步激发了其后续建设和管护的热情。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更加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农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共同建设、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tjsgls/202308/t20230821_64346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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