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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1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4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刘惠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皖北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农业农村部职责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投入,逐步提高皖北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指出,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资一般应逐步达到3000元左右。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争取加大中央资金投入,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2022年,我部配合有关部门累计下达安徽省农田建设中央补助资金189亿元。同时,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地方支出责任,鼓励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好土地出让收益和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加大建设资金投入。2022年3月,新修订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正式发布实施,进一步优化与完善了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各类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考虑财力状况以及全国农田建设任务量等因素,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继续支持各地创新投融资模式,进一步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筹资渠道,提高实际投入水平和建设标准。

  二、关于统筹规划,形成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合力

  《规划》明确到2030年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2亿亩,2021—2030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1亿亩。我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规划》落实工作,指导各地编制并实施好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积极与水利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大中型灌区改造,加强田间灌排工程与灌区骨干工程的配套衔接,逐步完善从水源到田间完整的灌排体系,优先将大中型灌区控制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规划》实施力度,指导各地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配合水利部推进大中型灌区改造,着力完善农田水利等田间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三、关于强化扶持,有效降低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地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应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财政部会同我部印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东、中、西部地区并考虑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差异化适当补助。此外,我部配合有关部门在测算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已统筹考虑了各省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等因素,并对粮食主产省予以重点倾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粮食主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提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四、关于健全机制,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建管并重

  农田建设三分建、七分管。我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督促各地健全建后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我部联合水利部共同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明确要求要明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地方政府的主导责任、工程管护主体及责任,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合理保障管护经费,严格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监管,评估评价各地管护成效,对管护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管护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安徽省开展建后管护模式创新,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tjsgls/202308/t20230822_64347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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