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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7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0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C1

  同意对外公开

  曾云英、侯艳梅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

  2021 年,《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批复实施。《规划》明确,在保质保量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切实解决部分已建高标准农田设施不配套、工程老化、建设标准低等问题,有效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到2025年累计改造提升1.05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30年累计改造提升2.8亿亩高标准农田。2022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农建发〔2022〕5号),进一步明确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布局选址、建设时序、建设重点、保障措施等。2023年,我部安排各地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任务3500万亩,指导各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提升内容,着力提升建设标准和质量。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规划》实施,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工作,支持指导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已建高标准农田开展改造提升,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二、关于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

  落实好建后管护措施是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2023年4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明确提出,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近年来,我部积极指导各地做好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推动采取省级财政拿一点、县级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筹一点、经营主体掏一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和保障管护资金。在管护权责方面,对以村集体为管护主体的,可根据工程设施权属、使用范围等,进一步细化完善管护责任清单,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内容。同时,鼓励支持各地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创新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建后管护的成熟模式和成功经验,在确保建设质量和管护效果的前提上,探索性引入商业保险、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等开展建后管护工作。目前,我部在广泛调研各地建后管护工作情况和充分征求各地及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正在完善建后管护的有关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研究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收费制度和损毁补偿制度,加快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政策措施。压实建后管护责任,督促保障管护经费和落实管护人员,指导各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形成可操作的具体管护措施,确保建成一亩、见效一亩、管好一亩,持续发挥高标准农田效益。

  三、关于剔除不符合标准的高标准农田

  2019年,我部组织各地对2011—2018年由多部门分头负责建设的高标准农田的数量、质量、位置开展了专项清查评估工作,基本摸清了历史底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精准化管理和科学布局提供了有效的基础数据支撑。2022年,修订后的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发布实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适用于本地的地方标准,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内容和标准。目前,我部正在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需求,组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进行修订,统一并细化对高标准农田各项建设要求和建成效果的评价指导体系,指导各地分类分等分级评定高标准农田,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纳入改造提升范围。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有关政策标准要求,指导各地对建设质量不高、相关设施不全、效果发挥不佳的高标准农田开展针对性的改造提升,建成“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tjsgls/202308/t20230817_64344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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