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时评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30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业务指导

  (一)建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用政策放宽,对于先行县可以把招拍挂纳入转用范围。

  答复意见:通过借鉴山西、四川等省份经验,对于建设村民住宅,以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情形的,可以办理转用手续。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目前国家转用政策还不明朗,建议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明确后,再根据政策要求办理转用手续。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和出租,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有偿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按照国家要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省厅正在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开展我省拟入市试点县(市、区)推荐工作。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能不能新办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不能新办,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原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到期后能不能续期审批?”“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到期后多年未申请续期审批,现向我局提出续期申请,权利人及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且符合两规,如何为其办理续期审批?

  答复意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可以同步办理转用征收;若不符合征收条件,单独办理转用,对于建设村民住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办理转用。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目前国家转用政策还不明朗,建议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明确后,再根据政策要求办理转用手续。

  原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到期后续期审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项目具体用地实际情况、双方签订的土地合同或协议约定,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下一步省厅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将把此类问题作为重要试点内容,有效解决市场主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续期问题。

  (三)关于“产业用地进园区”:①具体哪些属于产业用地?是否可以理解为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或者理解为工业用地?②哪些情况可以不进入园区?③已经在园区外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或仓储物流项目改建、扩建,是否允许?(控规中也不是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一般此类项目也没有规划条件)”

  答复意见:1.关于产业用地,自然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明确了产业用地政策的范畴,即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并列出了相关文件清单,同时明确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也就是说,除了房地产业外,国家政策中明确的特定行业,都属于产业用地范畴,包括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政策。

  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明确提出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部进园入区。确因资源、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政府科学论证后办理用地手续。因此,进园入区主要是对新建工业项目的要求,对其他产业没有硬性要求。同时也明确因资源、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经市、县政府科学论证可以不进园入区。

  3.针对园区以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涉及改扩建的,符合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改扩建,不符合规划的不得进行改扩建。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上市问题

  答复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安排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的选择原则和条件,省厅已拟定我省拟入市试点地区,待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试点地区可通过试点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

  (五)生态保护红线方面。今年8月2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是该文件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有限人为活动’明确提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明确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如在办理输电线路穿越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该文件明确提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建议尽快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检查方面的实施细则。”

  答复意见:涉及我处工作是生态红线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做出明确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生态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参照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二、政策解读

  (一)土地开发利用方面:1.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相关政策实务。2.批后监管的流程以及认定标准。3.临时用地审批相关政策及用地批准、地类认定等。4.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后,地上建筑物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或未登记发证且已超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期限,使用权人申请转让的,如何分类办理或处置。5.土地分割和合并的办理程序及审查要点。”

  答复意见:1.针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相关政策实务,批后监管的流程以及认定标准问题。省厅将持续加大培训力度,近期组织召开全省土地利用业务工作视频培训会议,详细讲解批而未供、批后监管及闲置土地处置等开发利用政策,全面提升市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

  2.临时用地审批相关政策及用地标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我省《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临时用地适用范围、选址要求、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要件内容、恢复与监管等政策进行了全面明确,各地可按要求执行实施。

  关于临时用地审批中地类认定,可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中:“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已落实‘进出平衡’的,按现状地类(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报批”的规定进行认定。

  3.关于土地分割和合并办理程序及审查要点,《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了相关要求,各地可按照下列程序操作:首先对企业提交的分割或合并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分割、合并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地块产权清晰、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变更规划条件或出具宗地新的规划条件;其次是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最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审查要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分割、合并后是否符合规划;二是分割、合并后地块产权是否清晰;三是分割、合并后的地块是否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即符合不动产基本单元的要求。

  (二)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指导地方部分中小企业项目因投资强度、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入驻工业园区的用地保障问题。

  答复意见: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厅将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入市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我省配套政策和措施,有效解决部分中小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上项目问题。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tzjzc/1080404995227611545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住建项目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时评网 tdsp.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