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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方面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31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业务指导

  (一)“标准地”的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要求限制了省级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尤其是我县传统产业纺织业均达不到标准地要求,造成一边土地批而未供,一边传统产业无法满足用地需求。考虑目前经济环境因素,是否能够调整相关标准?

  答复意见:建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当地政府主导下,与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接沟通,可按照产业发展布局,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相关用地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和省确定的产业用地标准要求。

  一是国家有规定。2008年,为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了不同地区分行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最低标准,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是我省有要求。2018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8〕114号)提出“到2020年,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年以上”的总体目标。省商务厅要将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等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月度主要指标排名结果通报。

  (二)地块如何纳入土地储备库和如何出库。

  答复意见:一是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出入库程序。对纳入储备库的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规定收储、开发和管理利用。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入库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入库后,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实施过程中,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以及《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储备土地数据填报与监测分析,完成供应的,及时进行出库管理。

  二是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人员指导培训。自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业务培训,按季度编制了《土地储备监测分析报告》邮寄至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其中梳理了全省在土地储备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供各地参考借鉴。下一步,省厅将按照部有关工作部署,强化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以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手续在市县级层面的实际操作流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第六项内容:“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手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但是未具体明确市县级层面操作流程,以至政策落地效果不明显。

  答复意见:对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问题,只有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为同一审批主体,在同步批准后,方能实现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一是要衔接好上位法律法规

  1.原有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2021年修订之前,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用地审批报件包括“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对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供地方案不再随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一并报批。但按照供地流程,供地方案还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在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批准实施后,核发划拨用地手续无需建设单位再次申请。

  二是要按照情形分类实施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调整后,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可能存在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供地方案审批权限不一致的情形。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一审批主体批准的,在同步批准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因审批主体不同不能同步批准的,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时,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需将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二、政策解读

  现行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请就洪涝隐患情况应该按照哪个规定由哪个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进行解读。如果不经过核查的土地、能不能入库储备?

  答复意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土地储备之前,对涉及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组织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未经过核查、评估和治理,不得入库储备。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tzjzc/10804049783799312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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