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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方面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31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业务指导

  (一)对于部分用地规模较小的设施农用地和农民个人零散养殖项目,进一步优化、简化程序,完善上图入库政策要求,切实解决备案难问题。

  答复意见:2020年,为规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使用土地,强化监管,在使用土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研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地方将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以及项目用地总面积、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并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统一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经与自然资源部沟通,对于部分用地规模较小、农民个人零散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进一步简化程序,完善上图入库政策要求,探索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服务、利用国土变更调查等遥感影像资料确定范围的可行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待自然资源部完善有关政策后,省厅将积极进行政策解读,指导地方做好有关工作。

  (二)1、关于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建议由省市先行出台指导性文件后,县级结合工作实际再出台本级工作制度。2、关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政策要求,耕地流出问题整改的文件要求,建议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两个部门联合发文下发到县委、县政府。属于耕地“非农化”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乡镇负责具体实施整改;属于耕地“非粮化”问题,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乡镇负责具体实施整改。

  答复意见:第一项内容主要是涉及耕地进出平衡政策。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耕地进出平衡制度,是2021年国家为了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它农用地和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的一种新制度。按国家要求,耕地进出平衡先由地方探索经验,再形成制度文件。我省也要求各地先探索经验,省级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再形成制度文件,避免造成文件规定与实际不符的情形发生。近日,省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已出台《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对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进行了规范。本办法仍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鼓励在《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原则下,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大胆探索。下一步,省厅将加强政策解读和指导。

  第二项内容主要是关于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省厅已多次向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反映,建议国家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在“非农化”“非粮化”工作中的部门职责边界问题,自然资源部正研究协调。下一步,省厅将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

  (三)关于补充耕地项目在林保规划范围需要政策解读的难点:根据国家占补平衡政策,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及保障建设用地使用耕地指标,利用未利用地资源(按照三调地类主要是其他草地、裸地),我县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根据《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2〕1号)文件,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当征求林业部门意见。将土地整治范围套合我县林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大部分面积在林保规划范围内,如果将林保规划范围土地扣除,土地整治范围将被“开天窗”,地块被分割零散,难以规模化实施甚至不能实施,任务完成难度很大。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林保规划进行调整及审批需要一定的程序及时间,在此期间,土地整治项目能否立项实施?同时,希望考虑实际情况,对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在林保规划范围内的情况给予政策支持。

  答复意见:根据《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目前,各地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议地方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国土空间布局,将林保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为补充耕地留下合理空间。

  (四)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已建成交通干线上,规划布局的加油加气站是否可以作为能源类项目按照单独选址办理征地审批手?若不能,如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答复意见:参照《划拨用地目录》,加油加气站不属于能源项目,应属于商服项目,此类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不能启动土地征收。建议上述用地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五)当前,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检查实际工作中涉及许多设施农业用地认定方面的问题,而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比较笼统,基层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难以把握标准。恳请省自然资源厅针对具体问题给予指导。一是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养信鸽吗?二是种植设施用地可以建多层吗?三是2021年及之前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现在备案需落实进出平衡吗?四是设施用地备案的规模怎么确定?五是管理用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餐厅建设豪华程度怎么把握标准?

  答复意见: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监管,根据两部门三定方案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项目是否为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农业行业标准,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类型用于其他经营的,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核定拟用地地类、核定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核定辅助设施用地是否符合冀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规定,负责上图入库工作,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具体问题答复如下:一是养信鸽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据了解目前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二是种植设施用地不可以建多层。三是2021年及之前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现在备案的,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四设施用地备案的规模由农业农村部门按农业行业标准确定。五是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必须符合冀自然资规〔2020〕3号的规定。

  (六)在发展冰雪产业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上遇到的难点:政策依据:《河北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第八条,加强土地要素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十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现实情况:我区的主导产业就是冰雪产业,其特点是建设工程布局零散,地方的国土空间规划已将上述的零星建筑安排了建设用地规模明确了用途,但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纳入不了成片开发方案,现无法按国有建设用地转征目前没有解决路径,上述情况该如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答复意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只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的才可以启动土地征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项目,建议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tzjzc/10804050656453619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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