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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管理方面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30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业务指导

  (一)建议减少关闭矿山和整合矿区数量。在整合重组方面存在 有抵押查封、跨区域整合、矿种不同等问题,短时间难以整合;关闭取缔工作缺少政策文件支撑,企业上访上诉情况较多”。

  答复意见:为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从根本上彻底稳定好转,近日,省安委办将会同发改、公安等8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若干措施》,为与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有效衔接,合力做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我厅将制定《贯彻落实〈河北省非煤矿山专项若干措施〉工作实施方案》,计划结合《河北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若干措施》,对我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未调整之前,仍须按原计划执行。

  (二)建议省厅尽快出台整合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答复意见:

  一、关于“异地资源置换”整合遗留问题处理事宜。保定市2015年出台的可“异地资源置换”进行整合政策,不符合国家、省矿山整合和矿产资源配置政策。2022年8月25日,省厅赴保定市召开保定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培训会,培训会上明确了保定市可通过出让集中开采区内矿业权,梯次有序配置矿产资源,取得矿业权出让收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关闭矿山补偿问题。《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办字〔2020〕75号)明确,鼓励市县通过预算适当安排一部分、引入社会资本投入一部分、保留矿山互助提取一部分等综合方式,设立关闭矿山 “资金池”,用于资产补偿、债务清偿、职工安置等,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市县政府可将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修复过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和关闭退出矿山补偿。 修复过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和关闭退出矿山补偿。

  (三)建议省厅进一步优化办证审批程序:1.办理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方面,建议省门与生态环保、水利、文化旅游等省直部门加强沟通,将省直部门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与自然资源系统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叠放,实现一张图管控,信息共享,以减少审核时间,提升管理服务水平。2.建议进一步优化报告评审备案程序,缩短审核时间,减少企业办证等待时间。

  答复意见:

  一、关于军事保护设施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范围范围与自然资源系统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叠放事宜。一是经咨询相关部门,军事保护设施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重要湖库范围数据均为涉密数据,不能在一张图上叠放。二是保护地范围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经常动态调整,应由相关部门负责查重。经咨询省政务办,目前全省正在开发“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该县可与当地政务办沟通,立足当地,推进当地部门间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缩减征求意见时间。

  二、关于优化报告评审备案程序,缩短审核时间事宜。目前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全链条、全流程、全环节”管理,对相关方案评审事宜,明确了受理审查时限,缩短审查时间。省自然资源厅或受委托机构自收到“报告/方案”申请评审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资料,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省自然资源厅或受委托机构自受理之日起,组织专家在6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单位补充、修改时间)完成评审(备案),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关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一是建议省厅充分考虑各地的资源优势,在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是否考虑与当地的总体建设规划相衔接。二是在地热资源储量丰富的平原地区,在保持资源平衡基础上,以冬季供暖为主,创新推动地热资源在医疗康养、生态农业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地热资源推动多行业协同发展,让区域资源优势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答复意见:我厅编制的《河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十四五”规划》已充分征求各市政府及雄安新区意见,充分考虑了各市的需求;平原区地热水资源弥足珍贵,补给时间需上万年,基本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应稳妥发展地热水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不能回灌的地热水开发项目,不宜推广不能回灌的医疗康养项目。

  (五)建议省厅建立专业技术支撑专家团队,与市县管理部门定期共同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矿山企业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答复意见:我厅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矿业权进行1次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率标准、综合利用不达标、持过期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检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上报结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按不低于3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上报核查结果,要在2年内做到实地核查全覆盖。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矿业权人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对下级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全面审查,按不低于1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2023年,省厅计划立项,由财政资金承担,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做好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监督检查技术支撑,根据需求,为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矿山监督检查提供支持。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tzjzc/10804050762624036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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