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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方面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31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业务指导

  (一)矿山恢复治理政策难点:1、因历史原因,部分持证矿山形成的高陡立面是否需要进行治理,应如何进行治理,如何具体操作。2、部分持证矿山矿界外相邻及周边的历史遗留老采坑,能否纳入矿山企业治理范围内,达到与矿山治理相协调。3、矿山恢复治理项目中采取土石方利用的,省级能否出台相关细则,在操作过程中依据更加充分。

  答复意见: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版)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持证矿山形成的高陡立面必须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具体治理方式应根据地质环境破坏程度、所在区位,周边生态等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可采用自然恢复、转型利用、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等治理方法进行恢复治理。

  2、根据《河北省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方案》,从今年起将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工作,至2025年底我省历史遗留矿山将全部完成治理。如历史遗留老采坑纳入了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任务,除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外,可以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也可以采用PPP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突破财政资金不足制约。地方政府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将矿山环境治理交由第三方,但不得无偿由其他矿山企业治理。

  3、我厅印发的《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冀自然资规〔2020〕2号),对“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已有详细表述“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一矿一策原则,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政策解读

  (一)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政策(尤其是涉及流转收益方面的)进行详细解读。

  答复意见: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提条件是必须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或者是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要求进行项目立项。脱贫县的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才可以在省域内流转使用,非贫困县的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只能在县域内使用。流转指标价款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本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二)对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面规范性文件适用进行指导解读。

  答复意见:1、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我厅印发了《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通过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采取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政策支持,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以及明确由政府负责治理的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厅官网有详尽的政策解读。

  2、2021年12月,我省出台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提出了空间置换、产权激励、指标使用、碳汇交易、林木采伐、资源利用、财税支持及金融扶持共8方面支持政策。2022年9月,编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政策文件汇编》(已发至市县),收集汇总了23项具体支持政策,可结合这些政策对照实施。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tzjzc/10804050501608304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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