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开发区规划引领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开发区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强化开发区规划引领和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
(一)优先保障开发区用地规模。指导各地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优先保障开发区建设用地,将开发区范围(含扩区、调区及预留建设用地范围)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开展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全面排查开发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存量土地和工业仓储用地占比情况,对有条件提质增效、实现产业倍增、土地开发率超过70%或产业承载量即将饱和的开发区,科学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空间;对土地利用低效、产业结构需调整、土地开发率不足50%的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增规划建设用地。
(二)统筹区域功能布局。坚持以发展工业为主,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就业吸纳能力,合理布局各类工业用地,原则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应占建设用地70%以上,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新办工业企业原则上要集中到开发区。在开发区范围内,适度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商业等配套用地,与城镇融合发展的应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配套成本。以一类工业为主导的开发区,可靠近城镇居住生活区布局;以二、三类工业为主导的开发区,须与城镇居住生活区适度分离;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集中存储为主导的化工园区布局应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等国家标准。
(三)规范调整边界范围。开发区范围应规模合理、集中连片,原则上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原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扩区;已向城市转型融合、不再适合作为产业集聚区,或原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项目占用无法利用的,可申请调区。扩区、调区范围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严格项目准入强化招商实效
(四)严格项目准入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的承诺,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违法违规圈占土地。
(五)坚持“亩产论英雄”。各地要科学评估确定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亩均工业总产值等具体指标,并纳入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对开发区新供应的国有工业用地,市、县政府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退出机制、股权变更约束、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亩均工业总产值分别达到500万元/亩、300万元/亩以上。
(六)强化履约监管。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督评估,强化开发区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履约情况管理,对未达到约定条件的,应督促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限内(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进行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按约定的退出机制予以收回,切实提高工业项目履约率、入园率、开工率和投产率,推动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三、实施差别化保障工业用地
(七)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推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根据各地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项目,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工业项目新增用地,一般不安排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开发区工业用地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即到即办,快捷报批。
(八)优先出让工业用地。有序推进开发区内建设用地供应,优先出让工业用地,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各地按照“以投定供”的原则,合理确定大型工业项目建设时序,根据项目投产计划,制定分期供地计划,优先保障项目首期建设用地,定期对已供地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值等进行效益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供地或调整后续供地规模。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九)推进“标准地”出让。鼓励“标准地”改革试点地区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在完成环境影响、节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因地制宜建立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产出等引导性指标体系,并将具体指标纳入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强化前期服务,加快办理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十)提高标准厂房利用率。各地要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租赁或购买存量标准厂房,对于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入驻标准厂房,不提倡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合并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一)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各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土地需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申请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在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经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十二)引导工业用地混合使用。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增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多措并举盘活存量用地
(十三)加快存量处置。各地要结合全省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专项工作,摸清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审批情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及闲置厂房等情况,建立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数据库。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按照“一宗一策”“一地一案”原则,完善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台账,制定处置计划,明确处置措施及完成时限,实行挂账销号。
(十四)提高开发区用地效益。鼓励各地推进工业用地挖潜增效,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翻建等途径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在五年内不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五、强化考核评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十五)落实责任机制。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省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协同做好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提高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
(十六)加强评价考核。节约集约用地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测评的重要内容,省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做好测评工作,依据测评结果实行重要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推动政策和资金向测评优秀的开发区倾斜。省自然资源厅按期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评价,强化评价成果应用,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的重要依据。
(十七)探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fg/202201/t20220121_72373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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