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等精神,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0月28日
省自然资源厅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的重大使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特制定如下支持举措。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一)加快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全面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安排,结合“三调”成果,通盘考虑、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合理预留用地空间,可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按产业园区化、居住社区化、城乡一体化原则,在县域内统筹安排城镇开发、县域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空间,重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并统筹考虑后续扶持配套产业用地合理需求。按要求如期完成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二)加快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遵循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根据县域生产力布局、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分类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结合国土“三调”成果,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建设等功能空间,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并落实到具体图斑。规划编制要综合考虑巩固“3+1”脱贫攻坚成果要求,结合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范围和宅基地建设范围,预留农村建设、产业发展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空间,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保障零星分散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空间。规划成果采用“一图一表一说明”简易表达,让老百姓看得懂、可执行。2021年底前,完成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村庄规划编制;2022年底前,完成省领导联系乡村振兴县(市、区)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县(市、区)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
(三)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管理。经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科学论证后严格依程序报批。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强化乡村规划技术服务保障,推动建立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由市、县统筹为每个乡镇遴选配备1名规划师,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兼任规划联络员和监督员。指导在乡镇层面建立乡村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规划决策机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
二、强化土地资源要素支撑
(四)统筹保障脱贫县新增建设用地。指导66个脱贫县统筹用好国家每年安排每县6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其它县(市、区)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需求。
(五)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增量安排与存量消化挂钩机制,实施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及年度更新,摸清存量土地情况,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强化年度处置任务考核。对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收或征收后无实际项目的,市、县可按“增存挂钩”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释放建设用地规模,在新编国土空间规划中重新布局。在重大项目用地安排、产业规划布局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以盘活存量争取更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协同实施闲置低效旅游项目盘活攻坚行动,有效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土地资源资产。支持创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区)。
(六)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作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保障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省级以上重点重大旅游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安排,未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重大项目清单的旅游产业、乡村旅游以及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计划由市县统筹保障。在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鼓励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等农用地发展景观农业、观光采摘、农事体验、研学教育、休闲渔业等业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发展休闲农(牧、渔)园、森林康养、生态体验、特色动植物观赏等业态,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及时做好宅基地用地计划需求测算报送,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村民住宅建设合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据实核销,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新建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及建筑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乡镇应指导村级组织在农村集中建房区域内,做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无法置换调整的,参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协同指导乡镇承接好宅基地审批权,实行“一窗”受理、多部门联审联办,村级公示5天,实地选址、现场放线、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指导用好建设用地报批政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66个脱贫县的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厅办理用地预审,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突破预留5%机动指标的零星分散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按权限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强化耕地资源保护利用
(十)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十一)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各地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可引入社会资本统筹实施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等项目,所产生的耕地经核定后可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增强本县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富余的新增耕地指标可在省域内调剂,产粮大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新增耕地指标可优先安排流转。
四、强化增减挂钩政策运用
(十二)统筹增减挂钩计划安排和节余指标使用。各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结合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用地需求和后备资源潜力,合理确定实施规模,由市、县政府按程序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安排,指标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规模。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项目,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项目批准后及时做好备案,确保拆旧复垦安置和建新精准落地,做到上图入库、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经营性用地(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应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业用地一般不安排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十三)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增减挂钩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按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林则林的原则有序推进,未经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不同意拆迁的农户,不得纳入拆旧复垦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在优先满足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后,方可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不得为了多增节余指标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上楼。增减挂钩收益及时返还项目区农村,足额支付农民安置补偿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在做好农民安置补偿前提下,及时拆旧复垦,按时验收备案,确保复垦到位、质量过硬,产生的节余指标真实有效。
(十四)统筹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区域调剂。加快原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项目实施,保质保量完成拆旧复垦,及时验收并完成年度备案,争取国家将余下30%的调剂资金尽快下拨到位,2022年前全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加快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复垦验收,产生的节余指标不足部分,允许使用其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冲抵。按国家新的政策要求,在新的东西部协作框架下,支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所得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十五)调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调剂资金结算方式。调剂资金的基准价格部分,由指标调剂双方直接办理资金支付,指标调出方出具同意意见后,再办理节余指标调剂手续。指标调出方应将增减挂钩收益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调剂资金的增收部分,由指标调入方财政部门将资金上缴省级财政,省财政厅审核出具意见后,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增收资金统筹用于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还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补办经营性用地手续、满足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需求的,所产生的增收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和渠道进行收取。
五、强化农村资源资产盘活
(十六)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各地要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不同历史阶段和取得宅基地时间,相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各地要加快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地草坡确权登记成果移交,拓展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云平台功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统一登记。积极指导息烽、湄潭、金沙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协同探索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协同推进林地“三权分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协同推进息烽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
(十七)支持农村闲置低效房地资源盘活利用。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鼓励盘活利用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以及已按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村级组织可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兼顾传统村落保护与适度开发利用的前提下,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在保障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原权利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拆旧建新,用于发展精品民宿、共享农庄、康体养老、农家乐、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乡村旅游。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装修、改造的,不得突破宅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管制规则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新路径。鼓励有序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等土地综合整治,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支持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脱贫县先行稳妥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工作,组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为“净地”入市提供条件。指导各地编制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土地所有权人可委托所在县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招拍挂,确定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六、强化农村生态保护修复
(十九)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优先安排脱贫地区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在申报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入库时予以优先支持,在省级生态修复项目库中重点支持;在项目实施中,优先安排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协同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补偿试点,促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让试点县把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国家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指导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乡村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由试点县人民政府作出国土规划约束性指标不突破承诺,可先编制村庄规划并审批。统筹推进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等农用地综合整治,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各地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土地置换调整方式,以建设用地相对集中与非建设用地连片为目标,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腾退的农村建设用地优先用于项目所在村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发展乡村产业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七、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
(二十一)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加快贵州全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重点省份建设,建立健全“点面双控”防范机制。加快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向脱贫地区倾斜;在安排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脱贫困群众,通过补助经费直接增加收入。持续实行“厅级干部包片、处级干部包县”督导工作机制,强化基层技术保障服务。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全覆盖开展避险演练,增强群众识灾、防灾、避灾能力。严格应急值守,强化预警预报,临灾组织避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强化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惠民
(二十二)加强地质调查和成果应用。优先在脱贫地区安排开展1:5万区域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地质等基础性地质调查,以及页岩气、煤层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以及战略性新兴(三稀)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支持利用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喀斯特地形地貌等地质资源、发展科普、研学、探险等地学旅游产业,在毕节试验区开展优势矿产资源大普查。持续指导各地深化耕地地球化学调查评价成果应用,充分利用富硒、富锗特色耕地资源,科学合理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富硒、富锗特色农产品,提升农产品品质,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培育打造富硒茶、米等一批了富硒农产品品牌,助推“黔货出山”,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助力乡村振兴。围绕十大工业产业发展需求,支持脱贫地区开展页岩气、煤层气、地热(温泉)等清洁能源勘查开发,以及煤、磷、铝、锰、金矿、萤石等优势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整优化砂石土矿山布局,将砂石土矿山指标分解到各市(州)统筹,结合资源禀赋情况、环境承载能力、运输服务半径和市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乡镇开采砂石土矿山数量,保障乡村建设行动砂石土资源需要。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探索完善矿区群众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村集体及村民以土地使用权、资金、资产、劳动、技能等多种形式入股矿产资源开发,让矿区群众共享开发收益。
九、强化数字乡村建设支持
(二十四)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聚集数字乡村建设需求和乡村振兴需要,推进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加强遥感影像统筹,开展多尺度、多时相、多类型遥感影像统一获取与生产,免费提供现有遥感影像、数字地形图、专题地图等地理信息成果,增强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乡村振兴保障能力。推进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开发利用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数据共享应用,涉密成果按有关管理规定提供使用,大力支持数字乡村建设,服务数字乡村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社会化,推动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助力打造乡村振兴新动能和新引擎。
十、强化乡村振兴定点帮扶
(二十五)持续开展定点帮扶。持续加强对驻村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建引领、压实责任,派强用好、严管厚爱,帮带结合、激发动力,一人驻村、全员帮扶的原则,将定点帮扶工作作为厅党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建工作成效考核。继续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厅派驻工作队和第一书记、驻村队员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认真履行“一宣六帮”工作职责,从驻村实际出发,细化任务清单,推动工作落实。找准职责定位,用好驻村工作“八法”,严格按“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主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动态监测帮扶,积极落实自然资源行业扶贫政策举措,与村“两委”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村“两委”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fg/202201/t20220121_72373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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