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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促进林权价值增值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24年11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促进林权价值增值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51号),这是我省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形势,保障林企林农正当权益,助力林业产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一、制定背景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发展林下经济越来越受到重视。早在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要求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提出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推进示范基础建设、提高林下经济发展水平等主要任务,同时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政策措施。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实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明确“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当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特色富民产业”。

  这为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明确依据和工作方向。目前,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呈现良好势头,2023年,全省林下经济利用面积达3229万亩、产值830亿元。但是,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没有明确全面的政策指导,因此,制定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政策,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权价值增值,显得非常必要。

  二、基本思路

  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探索性工作,从目前情况看,福建省域内有些地方零星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颁发林下经济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从全国情况看,国家层面、省级层面还没有出台制度规范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需要理清基本思路,才能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又能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

  (一)提炼已有经验做法。去年以来,我省一些市县对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尝试,尽管各地做法不尽一致,但无疑迈出了可喜一步。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一些地方开展了登记,颁发了证书,但对林权承包流转的衔接、权利类型的界定、登记信息的记载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予以完善。

  (二)规范登记前置条件。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需要明确适用情形,对什么样主体可以获得发展林下经济的资格,同时要明确办理登记需要哪些要件材料,不同权利类型的不动产登记,要件材料有所区别,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作为特定情形的登记,在流转双方要求上,明显区别于其他不动产权利的流转,特别需要予以明确,这也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

  (三)助力林权融资抵押。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法侵害,不动产登记确认的结果,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确保有利于权利人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抵押,加大有效信贷投入,确保经营林下经济必要的资金保障,这方面可以说是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极为重要的。因此,不仅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明确权利内容,更要通过林权抵押实现融资,为林下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主要内容

  闽自然资发〔2024〕51号文件是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体现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自然资源和林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权抵押率,发挥金融机构的支撑作用,助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情形。文件明确利用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材料。规定发展林下经济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政策的要求提供材料。

  (三)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要求,进行登记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并颁发给权利人。主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登记审核,二是登簿缮证。

  (四)抵押融资。这是文件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抵押融资,才能更充分地体现林权价值。明确流入方取得林下经济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融资,由抵押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五)职责分工。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是推动林权价值增值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文件明确要求自然资源、林业、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共同促进林农林企增收增效,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厅登记处】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411/t20241122_65708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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