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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通知》,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促进林权价值增值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

  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的

  适用情形、申请材料

  登记发证、抵押融资

  职责分工等内容

  在适用情形方面——

  明确利用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并具备下列7种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是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二是以流转方式发展林下经济的,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包括5年,最长不能超过法定的林地承包剩余期限),并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明确发展林下经济具体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

  四是承包方将林地及林地上森林、林木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应向发包方备案。

  五是从承包方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后再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六是涉及宗地分割流转的,应进行地籍调查,明确分割后林地及林地上森林、林木的界线范围,以及相应权利等情况。

  七是国家所有的林地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流转林地 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申请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

  在申请材料方面——

  明确发展林下经济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是权利人自行发展林下经济,申请变更登记。原《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没有载明发展林下经济内容的,应提交原流转《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 以及与原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或《流转合同》的流出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是以流转方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发展林下经济的,由流转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流出方申请变更登记,流入方申请首次登记,提交备案材料、承包方同意流转证明,以及《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是按照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的要求,流转国有“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提交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租赁合同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四是涉及宗地分割流转的,应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以及相关文字材料等。

  在登记发证方面——

  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要求,进行登记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并颁发给权利人。

  在抵押融资方面——

  提出流入方取得林下经济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融资,由抵押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全面审核原流出方、流入方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抵押、查封等登记状态,以及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情况,审核发现林权已存在抵押权或被查封的,应及时告知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

  在职责分工方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引导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及时提出登记申请,根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依规受理、审核、登簿和颁证。林业主管部门要核实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森林资源 利用方式,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 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做好林农林企发展林下经济的金融服务工作。

  此外

  《通知》还对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

  及不动产权证书填写

  作出具体说明

  【厅登记处 海峡资源报】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xwdt/zrzyyw/202411/t20241122_65708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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