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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于2024年11月2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这是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对2020年3月印发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暂行办法》,目前实施已第四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部分内容已修订发生变化,且各地在实施《暂行办法》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因此该办法亟需根据上位法和基层需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我国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第十三条规定: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同时该条还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明确《评估办法》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修改评估适用对象。根据上位法规定删除养殖小区。

  三是明确选址评估原则。明确以“相关场所间距离与综合评估相结合”为评估原则。沿用原《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选址距离的规定,场所间距离符合原距离要求的,不再组织选址综合评估;不符合原距离规定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选址综合评估。

  四是修改对专家库及成员的要求。采纳各地建议,取消县级需要组建评估专家库的规定;明确专家中级以上职称、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资格条件;去掉对生态环境专家的要求;增加了如实记录并留存专家不同意见的规定。

  五是明确选址风险评估申请时间。明确开办相关场所的,应当在建场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风险评估申请。

  六是调整评估所需书面材料清单。新增附表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列明材料清单,提升书面审查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七是明确综合评估重点评估内容。取消单设表格,优化重点评估内容,制作成附表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用于评估四类场所。另外,在附表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报告》中增加整改结果和申请方负责人签名两项内容的填写,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八是明确评估结果运用。强调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设计方案中布局、设施、人员等前期规划要素的具体落实情况属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审查的内容,不作为选址评估的内容进行实地勘查。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10/22/art_51447_11405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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