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山西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认定的通知(第1072号)
晋建质函〔2024〕107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加强工程技术创新,积极开展新技术成果的吸收、应用和转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带动全省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提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开展山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山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应用的新技术是指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广实施的《山西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24版)》,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能源等政策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报项目参建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三)工程规模达到相应要求: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近5年开工建设项目,已完成《山西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24版)》中7项以上的技术应用(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信息管理技术为必选项),并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
(五)施工过程中结合工程特点,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通过应用新技术,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有显著成效。
(六)工程项目未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
(七)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个别因规模不完全满足申报条件,但施工难度大、施工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或者因新技术应用数量没有达到要求,但应用某一项(子项)新技术特别突出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三、认定程序
示范工程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申报主体自愿申报(申报主体为申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资料。
(二)资料初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三)征求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征求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初审通过项目名单。
(四)复查评审。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新技术应用工程进行复查评审,由申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应用体会,并进行答辩,专家组复核新技术完成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等内容。
(五)综合评价。组织专家对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评审认定意见。
(六)公布结论。通过评审的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山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对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山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志。
四、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山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山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见附件);
2.工程质量监督或技术服务告知书;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4.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简要叙述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新技术应用内容,新技术应用实施的保障措施,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应用新技术的效果综合分析、应用体会等);
5.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分别叙述每项新技术应用分项工程概况,新技术应用部位和数量,施工工艺及创新点,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等分析,应用体会等);
6.工程质量证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获得过工程类奖项的附获奖证书;
7.效益分析和效益证明:工程应用新技术综合效益分析汇总表,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证明及效益汇总;
8.企业技术文件等有关文件资料:实施工程中总结出来的技术规程、工法等,论文、获奖证书和QC成果等;
9.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新技术应用工程的评价与建议;
10.新技术应用相关影像资料:图片不少于10张。
书面申报材料将以上资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使用A4纸双面复印,附目录和页码,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后申报。
电子文档材料将上述纸质申报资料按顺序扫描成一份PDF文档,并提供反映工程实际技术应用操作要点的照片(不少于10张),可制作成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示范工程的,一经查实,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申请。
(二)获评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曝光。
(三)各申报单位将示范工程书面申报资料于2024年11月18日至11月29日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电子文档材料同步报送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电子邮箱:sxsxjssf@126.com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0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410/t20241025_96799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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