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省直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恢复我省渔业资源,落实好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6日
黑龙江省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有效促进我省水域生态文明和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江河、湖泊等公共自然水域渔业增殖放流,按照国家有关安排和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加快恢复渔业种群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促进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全省计划增殖放流鱼类苗种4970万尾,其中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数量4800万尾,珍贵濒危物种增殖放流数量170万尾。
二、资金使用
(一)支持范围
支持具备增殖放流所需苗种繁育能力的渔业资源增殖站、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和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市(地)、县(市、区)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二)放流水域
重点围绕大江大湖、界江界河、水生生物保护区和珍贵鱼类产卵场,确定我省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兴凯湖等公共自然水域适宜开展增殖放流。不得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私人经营的水域内放流。
(三)放流物种
落实中俄《两江议定书》任务,保证中俄重点保护的鳇、施氏鲟濒危物种和大麻哈鱼溯河洄游鱼类数量。同时,兼顾水生生物保护区物种、冷水名贵物种和具有生态净水功能的滤食性、草食性常规品种。
(四)使用方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放流苗种支出,包括三方面:一是苗种生产、采购费用;二是苗种包装、运输、暂养、公示、公证等费用;三是检验检疫、种质鉴定、标记放流、监测管理、效果评估等费用,其中用于苗种生产采购费用应占总项目资金的90%以上。
(五)资金分配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29号)要求,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干流长度、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生物数量等,脱贫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省直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资金下达
2024年渔业增殖放流资金依据资金总量、任务指标分配。项目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项目实施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按照2024年增殖放流任务清单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省直单位直接报送。原则上各项目实施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增殖放流任务(跨年度繁育的物种除外)。
2.规范苗种采购流程。市县级项目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所在地政府采购流程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珍贵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承担施氏鲟、鳇、大麻哈鱼增殖放流任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因自然因素等原因当年不能采购到苗种的,经申请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调整为适宜该水域增殖放流的其他水生生物或第二年度补放。
3.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要求,严把亲本来源、种质鉴定、苗种规格测量、计数、质量等关口,并填写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经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部门签字。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制度,原则上要苗种产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书,不能出具的,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检疫。珍贵濒危物种需经有资质机构进行种质鉴定后方可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重要珍贵濒危物种鳇、施氏鲟苗种放流需进行标记,标记比例在15%以上。
4.严格落实公示公证制度。项目实施单位需将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放流区域、时间、物种、数量、规格等,向社会公示。聘请有资质的公证部门对增殖放流进行现场公证。
5.加强项目资金规范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增殖放流项目资金等行为,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增殖放流资料留存上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定期调度制度,于1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增殖放流实施方案;②总结及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③苗种供应单位资质相关材料;④苗种疫病和药残检测及必要物种的种质鉴定报告;⑤苗种采购合同;⑥财政资金拨入及支出票据;⑦放流现场照片及其他佐证照片;⑧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⑨公示公证相关原始材料;⑩其他佐证材料。以上材料汇总成册,报送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将存在的问题等以书面形式一并报送。
(四)资金监管
项目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使用、管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任务清单,对项目进行总体绩效评价、指导。省农业农村厅通过现场抽查、资料核实等方式重点对省直单位进行监管,委托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以现场记录、资料核实等方式对市、县进行监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绩效管理
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渔业增殖放流任务清单,确定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及保障措施纳入实施方案,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性。
2.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渔业增殖放流数量、预算资金累计支出率等绩效指标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3.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绩效自评结果,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四、保障措施
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各项责任,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各项工作,按时限要求推进项目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实效。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的督导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配合做好向上争取工作。项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负责本级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管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加强审核,规范档案建立。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评及审核,省农业农村厅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等进行抽查。落实归档责任,督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要强化宣传,增强保护意识。鼓励各地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和发布自媒体视频等方式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合理选择放流(生)鱼苗品种,让增殖放流活动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平台,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项目申报表发送至邮箱:hljsyzj2022@163.com。过期视为自愿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刘育波 13206581773
陈怀发 13074576159
附件:1.黑龙江省重要水域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表
2.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市县级申报表
4.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省级申报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2/202410/c00_317787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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