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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建(建)发〔2024〕4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会议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全面提高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费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投入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基础,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是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推动建设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的关键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牢固树立“事后再主动也是被动,事前再被动也是主动”的观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支付使用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1〕102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费管理,确保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

  二、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凡在我区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相关费率标准严格执行。各建设单位及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标准,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随意压低费率计算标准。

  三、强化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4〕26号)规定,进一步强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检查,在招标控制价备查环节对编制人员执业资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按标准计取、有无单独列明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编制人未按规定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取安全施工费或计取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责成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改正并重新申报备查。

  四、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使用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巡查时,应加强对参建各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是否足额计取和按时支付、施工单位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使用计划、使用计划是否报监理审查同意等。发现未按规定提取支付或违规使用、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附件: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410/t20241011_4690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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