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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晋建城字〔2024〕184号

  

  各市城市(乡)管理局,忻州市、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

   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5日

  (主动公开)

  

  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专项规划

  

  第一章 现状形势

  一、基本情况

  1.建筑垃圾清运、处理量现状

  202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晋政发〔2024〕17号)强调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提出提升综合利用水平,提高保障无害化处置能力等要求;同年颁布施行的《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清运、消纳场建设及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近五年来,山西省建筑垃圾清运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23年已达3300万吨,是2019年的1.97倍(2019年为1670万吨)。建筑垃圾均采用填埋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处理方式,其中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多以简单筛分处理结合渣土再利用为主,以资源化再生产品利用方式为辅的手段,综合利用量约1600万吨/年,利用率48.48%。

  截至2024年8月,全省共有消纳场127座,设计库容为21796.08万吨,库容余量12434.48万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347家,企业车辆4499辆(其中新能源车辆2203辆,燃油车辆2117辆,其他燃料车辆179辆),社会车辆1245辆,共计5744辆。全省共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23座,总设计处理能力1656.5万吨/年,其中设区市共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10座,总设计处理能力815万吨/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主要将建筑垃圾制备成再生骨料、生态水稳拌合料、再生混凝土和再生透水砖等后端资源化产品。

  表1-1 全省建筑垃圾消纳场库容一览表

  序号

  城市

  数量(座)

  设计库容(万吨)

  剩余库容(万吨)

  1

  太原市

  12

  5876.19

  3901.79

  2

  大同市

  11

  398.53

  363.78

  3

  朔州市

  5

  1493

  1414

  4

  忻州市

  14

  1629.6

  961

  5

  吕梁市

  12

  3142.73

  1211.3

  6

  阳泉市

  3

  49

  20

  7

  晋中市

  14

  1806.84

  626.33

  8

  长治市

  16

  2590

  741

  9

  临汾市

  15

  1647.16

  1521.48

  10

  晋城市

  6

  1815

  774

  11

  运城市

  19

  1263.03

  831.8

  合计

  127

  21796.08

  12434.48

  表1-2 全省已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一览表

  序号

  城市

  县(区)

  项目名称

  设计处理能力

  (万吨/年)

  总投资(万元)

  备注

  1

  太原

  万柏林区

  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0

  14991

  2019年12月建成投产

  2

  山西省综改示范区

  山西山安立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

  50071

  2021年2月建成投产

  3

  朔州

  应县

  应县森深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50

  5000

  2023年11月建成投产

  4

  晋中

  太谷区

  山西海富振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0

  4000

  已建成投产

  5

  灵石县

  山西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5

  300

  2021年建成投产

  6

  和顺县

  蓝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

  2000

  已建成投产

  7

  吕梁

  孝义市

  山西科尔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20

  3000

  2014年12月建成投产

  8

  文水县

  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00

  6000

  2020年4月建成投产

  9

  长治

  潞州区

  长治市碧海蓝天建筑垃圾处理厂

  50

  3000

  2017年建成投产

  10

  屯留区

  长治市康之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70

  15373

  已建成投产

  11

  沁源县

  沁源县环宇建筑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5

  280

  2022年建成投产

  12

  运城

  运城市

  中心城区

  运城万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0

  43986

  2021年建成投产

  13

  河津市

  河津市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50

  8000

  破碎生产线已建成、水稳生产线正在建设

  14

  永济市

  永济市万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0

  13600

  一期建成投产

  15

  闻喜县

  闻喜星境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0

  7933

  已建成投产

  16

  临汾

  临汾市城区

  尧基新型墙材公司

  100

  1600

  2019建成投产

  17

  中润路科

  30

  5000

  2018建成投产

  18

  岩鑫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25

  350

  2022建成投产

  19

  临汾

  临汾市城区

  鑫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30

  2500

  2023年6月建成投产

  20

  襄汾县

  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公司

  100

  5000

  2017年建成投产

  21

  侯马市

  山西汇丰可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26.5

  13371

  试生产

  22

  曲沃县

  曲沃县诺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5

  6500

  2018年5月建成投产

  23

  翼城县

  新强绿色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40

  1320

  2020年10月建成投产

  共计

  1656.5

  ——

  ——

  2.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建筑垃圾消纳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和综合平衡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规划许可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审批、核发许可工作。

  (四)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林草地、耕地、河湖水库等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工程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

  (六)公安机关、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依职责分别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交通违法等行为,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处理,对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查处并取缔。

  (七)发改、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3.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不包含在政府定价目录里,按照市场化价格实施。以太原市为例,招投标过程中渣土运输、处置企业与建设项目企业,参照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原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6年颁布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渣土管理综合整治的通知》(并政发〔2016〕2号)中的相关要求,其中渣土运输参考价格为每方每公里1.6元(不包含机械挖土、装土、处置等其他费用),渣土处置参考价格为每车60-80元(车型为15吨新型全密闭环保渣土车),但最终应符合市场化价格,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存在问题

  1.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址难

  因担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产生噪音、粉尘等环境“邻避效应”影响,部分居(村)民或当地单位对项目建设持反对意见,导致部分项目选址落地难。在全省127座建筑垃圾消纳场中,有97座只能采用租用临时用地的方式建设。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不均衡

  截至目前,全省建成的23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中,主要分布在太原、晋中、吕梁、长治、临汾、运城6市,晋城、大同、朔州、忻州、阳泉5市均无建成项目,亟待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低

  我省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与技术瓶颈的双重制约,当前多数建筑垃圾仍依赖于传统的填埋与堆放方式处置,制约了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效能。同时,企业创新能力薄弱,再生建材产品种类少、产量低,且产品在价格和品质上与主流建筑材料相比没有明显优势。加之相关政策扶持体系尚不健全,缺乏足够的激励与保障措施,阻碍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的有效拓展与快速普及,使其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广泛应用,成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

  4.信息化建设滞后

  全省各地市在建筑垃圾处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面总体不足。太原在建筑垃圾处理的信息化建设上投入较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平台和信息系统,提高了监管效率和透明度。其他设市城市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则显得相对滞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导致建筑垃圾处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布局。科学布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全省统筹、综合施策、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

  坚持分类管控,常态长效。按照源头分类减量、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强源头管理,有效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完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许可程序,建立联合执法、资源化利用、智能化管理等制度,形成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坚持适用、可行、经济的原则,形成合理用地、合理布局、全面覆盖的系统格局。综合考虑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统一规划环境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坚持安全为本,生态优先。严格执行风险预防和安全管控,构建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控制影响城市环境的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杜绝随意排放现象,实现人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创新转型。大力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用信息化、人工智能化、数据化手段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以创新带动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到2030年,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四、重点任务

  1.规划近期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9座,总设计处理能力827万吨/年;规划远期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7座,总设计处理能力520万吨/年。

  2.2026年底,制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置运行规范》等标准规范,全省设区城市完成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五、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山西省所有设区城市及县城。

  六、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期限至2030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0年。

  

  第三章 建筑垃圾治理规划

  一、规划期建筑垃圾量预测

  1.施工垃圾产生量预测

  随着全省装配式建筑的推广、BIM技术的应用及采取其他源头减量措施,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山西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晋建科字〔2023〕3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相关要求测算可知,到2030年每10000平方米建筑物施工产生建筑垃圾260吨。

  2019-2023年全省房建施工面积统计数据见图3-1,全省建筑面积在2020年和2021年达到了增速高峰期,从2022年起至2023年,增速出现了显著下降,每年的施工面积基本保持不变。据此预测,在规划期内,至2030年,山西省每年的建筑面积将保持与2023年相同的水平,约为24534.87万平方米。

  

  图3-1 2019-2023年全省房建施工面积统计图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山西省统计年鉴以及《山西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对装配式建筑比例的要求等汇总编制而成。

  经计算,2030年全省施工垃圾产生量约为637.91万吨/年。

  2.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

  本规划中拆除垃圾产生量按照拆除垃圾与施工垃圾产生量0.7∶1比例执行。

  经计算,2030年全省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446.54万吨/年。

  3.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

  结合我省统计年鉴及《山西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一号)》,参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并随着全省商品住宅精装修的推行,到2030年全省装修垃圾产生量约为31.87万吨/年。

  4.工程泥浆产生量预测

  工程泥浆多与工程渣土一起进行利用和处理。故本规划将工程泥浆的产生量预测计入工程渣土的预测量中,不单独对工程泥浆的产生量进行预测。

  5.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取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占建筑垃圾总量的25%,工程渣土占建筑垃圾总量的75%。根据上文,2030年全省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产生总量为1116.32万吨/年,则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4465.28万吨/年。

  二、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规划

  1.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

  (一)源头分类标准

  建筑垃圾根据其产生源及组分的不同可分为施工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泥浆和工程渣土五类。

  施工垃圾:来源于各类建(构)筑物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废模板、废混凝土、废钢筋、废砖石等。

  拆除垃圾:来源于各类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废混凝土、废砖瓦石、废砌块等。

  装修垃圾:来源于各类建(构)筑物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包括碎瓷砖、碎玻璃、管材、电线、石膏板材、废砂浆、废腻子等。

  工程泥浆:来源于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渣土:来源于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二)源头减量目标

  根据《山西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晋建科字〔2023〕3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要采用钢结构,鼓励建设钢结构住宅,稳步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到2025年底,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得高于300吨,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三)源头分类减量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的要求:

  ①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垃圾减量责任;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加工、储存、养护及运输等过程中加强管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②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台账管理制度,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及存放,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等种类进行分类存放。

  ③施工单位可在现场将部分满足质量要求的余料根据实际需求加工成各种工程材料,实现源头减量。其他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及时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分类堆放或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严禁将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做好设计深化,并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BIM、VR、3D打印等先进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建筑资源浪费及建筑垃圾产生;推广智慧工地监管系统,提升施工现场监管水平,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地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⑤施工现场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提高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率。

  (四)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和《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等要求:

  ①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并按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③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雷雨天气,应及时进行覆盖、做好排水措施。

  ④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轮等部位将泥沙带出施工现场造成扬尘污染。

  2.建筑垃圾分类收运

  按照源头分类减量、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方式,通过加快建筑垃圾中端分类转运设施及末端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强化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行业监管,健全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各环节环境污染管控制度,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动机制,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完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全省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一)分类收运要求

  ①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运输的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时间等信息,并定期上报至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对不落实《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要求、不履行责任的运输单位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各市交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行驶路线及时间规范收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

  ④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4〕7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城函〔2024〕674号)的相关要求,要加快推进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新能源环卫车辆,推动环卫作业车辆的升级。实行建筑垃圾燃油运输车辆总量控制,建筑垃圾运输车和运输企业数量保持在合理范围,确保运输车辆数量能满足实际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要,原则上现有燃油车数量只减不增,新增新能源车优先纳入名录备案管理不受总量控制;积极推动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和标准化。

  ⑤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附着物。

  ⑥工程泥浆在进入收集系统前宜进行压缩脱水,未压缩脱水的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专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采用散装运输车时,表面应进行有效遮盖,不得裸露。

  ⑦运输车辆的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辆底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⑧运输车辆驶离装载现场前,应检查厢盖是否密闭到位,车厢栏板锁紧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考核标准,严格运输车辆达标、建筑垃圾准运核准办理、规范行驶、达标排放、车辆定位等内容,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二)转运设施规划

  通过建设社区(小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及镇(区)转运调配场等中端设施完善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满足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堆放的要求。

  ①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行政村、社区、街道及物业小区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用于暂存产生的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及时进行清理,具体用地规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在确保不占用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用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和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底线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临时贮存设施所需的用地。

  ②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转运调配场内应设置分拣场地及破碎分拣设施,将进场垃圾中可利用的物质破碎后进行分类堆放,待分拣完成后,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废品回收体系,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暂时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装修垃圾分拣后的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其他不可利用的物质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建筑垃圾调配场,避免随意倾倒造成建筑垃圾无序堆放,影响环境秩序。转运调配场内的建筑垃圾堆高不宜超过3米,具体用地规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建筑垃圾末端处理

  (一)处理方案

  根据建筑垃圾的不同种类,可采取填埋、焚烧或资源化利用等末端处理方式:

  ①工程渣土主要进行场地平整或基础回填,可就地利用实现源头减量。

  ②工程泥浆、拆除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为主,填埋为辅”的处理模式,最大化实现资源化利用。

  ③装修垃圾及施工垃圾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破碎分选后实现再生利用,分选后暂时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他不可利用的物质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处理要求

  ①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科技创新、新技术的应用和减量排放,提高再生产品质量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在各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中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模、选址,加快推进政府主导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跨区域共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②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规范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定期将台账报至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三)处理设施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①建筑垃圾收运车辆应采用符合封闭式运输车辆,减少建筑垃圾粉尘在道路上的飘洒;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主要生产设施和全部的物料输送皮带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各产尘点安装喷淋除尘装置,在每级筛分环节设置风选除尘系统,在去除轻质杂物的同时,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扬尘。

  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绿化或围挡对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区和生产车间进行分隔,并应对厂区道路路面进行硬化处理。

  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关规定;含尘气体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

  (四)政策支持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降低企业初期投资和运营成本,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五)处理设施规划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用于接收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同时将消纳场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暂存建筑垃圾的配套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至少设置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进入资源化利用厂后经破碎、机械分选及人工分选后,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废品回收体系;塑料、木料等轻物料进行再加工,制成塑料制品、压缩板等材料;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危险废弃物经分拣隔离存放后直接运送至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处理。

  全省规划近期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9座,总设计处理能力827万吨/年(见表3-1);规划远期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7座,总设计处理能力520万吨/年(见表3-2)。到2030年,全省新增资源化处理能力1329万吨/年,总处理规模达到2985.5万吨/年。

  表3-1 规划近期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一览表

  序号

  城市

  县(区)

  项目名称

  设计处理能力(万吨/年)

  总投资(万元)

  备注

  1

  大同

  云冈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同市富凯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00

  25713


  2

  阳高县

  阳高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3

  2600

  阳高县义和村村北

  3

  晋中

  榆次区

  晋中山安立德固废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80

  8347

  晋中市开发区

  50

  1746

  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

  4

  吕梁

  汾阳市

  环宇农业开发公司

  174

  36834


  5

  运城

  绛县

  绛县瑞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0

  1800


  6

  垣曲县

  垣曲县瑞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0

  4390


  7

  临汾

  永和县


  10

  1600


  8

  霍州市

  山西晋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

  3500


  9

  隰县

  隰县圣源拌合站股份有限公司

  50

  780


  共计

  827

  ——


  表3-2 规划远期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一览表

  序号

  地区

  规模(万吨/年)

  1

  朔州市

  70

  2

  忻州市

  40

  3

  吕梁市

  40

  4

  阳泉市

  80

  5

  晋城市

  50

  6

  长治市

  150

  7

  临汾市(县级)

  90

  共计

  520

  到2030年,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4465.28万吨/年,全省共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39座,处理规模3003.5万吨/年,需填埋的渣土量为1461.78万吨/年,则至2030年渣土所需库容约为10000万吨,而现状全省消纳场剩余库容为12434.48万吨,满足渣土的填埋需求。

  4.存量建筑垃圾治理

  存量建筑垃圾主要包括现有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及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两种。

  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进一步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环境污染管控,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加快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摸排工作,重点排查区域为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查清现有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数量、规模,建立好台账,工作台账内容应包括本市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的位置、主要成分、贮存年限、堆体规模、整治技术方法、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摸排工作结束后,各市有关部门要形成本市非正规垃圾临时贮存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开展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治理工作提供依据。同时省级部门要抽取部分市对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摸排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有无漏报、瞒报情况,对瞒报、漏报等行为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应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各市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容量、自身经济条件、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到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

  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原则采用筛分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消除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筛分后的渣土就地回填利用或与其他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一同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设施进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运至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价值物料进入废品回收体系。

  各市政府要严格控制增量,各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倾倒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形成震慑。同时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有条件的市可以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坚决曝光一批负面典型。

  三、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规划

  1.建设目标

  除太原市外,其余设区城市应将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初步实现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垃圾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实现跨职能部门的联审联批,实现省、市两级监管状况实时数据上报联动机制,同时提供地方政策法规、行业资讯、技术应用的发布和管理。

  搭建信息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平台,利用“互联网+再生资源”的新型模式和路径,实现建筑垃圾从工地收运到生产车间资源化处理,再到再生产品销售全过程的线上管理。实现“数据结构化,流程标准化,业务在线化,沟通移动化”,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上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建筑垃圾利用率,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建设内容

  通过对运输源头、运输、消纳、处置四个环节在线全面监管,结合物联网技术、大数据运算等方式,跟踪建筑弃土的收集、运输、消纳过程,以及确保‌消纳场堆体稳定性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安全造成威胁,促进工地、运输线路、消纳场的智慧化推送,将建筑废弃物管理变“被动”为“主动”,整体上提升行业信息采集、管理的智慧化水平,实现内部及社会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无缝连接,有效消除信息孤岛,通过深度开发数据资源,实现对建筑废弃物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

  (一)平台建设管理

  应满足对建筑废弃物相关业务的资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源头管理、消纳点管理、违章行为自动识别、综合量化考评、渣土流向等内容,利用大数据运算等方式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分析与研判。要有充分的可扩展性,通过一个平台形成多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建筑废弃物相关业务网络办理等功能,形成快速、准确、可靠、统一的全过程闭环化管理。

  (二)产生源与消纳场

  在作业面、出入口等关键位置安装AI视频识别、门禁联动设备、扬尘与噪音采集设备等,通过物联网将产生源的数据进行统一采集,建立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车牌、外型、清洗等视频数据识别库,针对“六个百分百”对作业面进行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管理。

  (三)运输车辆监管

  在车辆上配备北斗高精度定位设备、视频与传感等设备,对车辆密闭、载重、举升进行识别与状态监测,并可远程进行控制;在车顶安装LED屏幕,通过与平台的数据互联比对,利用车顶位置的LED屏幕以颜色区分向社会进行公示,规范渣土运输行为。

  (四)消纳场安全管理

  通过北斗高精度、光纤光栅、空间遥感、气象监测等数据实时采集,结合GIS高精度地理信息,对消纳场进行CIM建模,通过大数据数学模型分析,对消纳场的建筑废弃物堆体进行动态监测,确保消纳场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性。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组织制度保障

  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保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各地市要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作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科学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及项目,探索建筑垃圾处置及收费相关制度,落实资源化相关产品准入和保障机制,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扶持政策,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市场运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经营者。坚持市场运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其他经营方式,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龙头企业,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建设,带动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整体水平。

  三、加强技术提升,推进资源化进程

  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搭建政府、企业、高校等科研机构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的协同工作平台,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设备改造等工作。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搭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鼓励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力量,牵头组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创新联合体,开展相关技术攻关。通过合作互助、资源优势互补、学术研究与产业化发展和市场化有机结合,互利共赢,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提升全省建筑垃圾处理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四、多措并举,助推再生产品市场推广应用

  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出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使用政策、建立再生产品库,掌握再生产品品类、质量、可应用领域等信息,严格把关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在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政府财政投资等项目中提高再生产品应用比例,拓宽产品出路,扩大资源化产品应用场景及范围,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管理

  制定详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堆体是否稳定、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各类安全警戒标识是否健全、各类安全设施配备是否齐全、日常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等内容。制定堆体安全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垃圾堆体的稳定性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堆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加强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救援措施和责任人,应对可能的安全事故。

  六、数智融合,智慧监管,升级管理模式

  引入专业技术,综合运用物联网、数据管理、北斗等系统,吸取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先进经验,构建建筑垃圾“互联网+”管理新模式。集成建筑垃圾管理过程各要素信息,包括产生、运输、消纳、资源化等环节的主要动态数据,实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车辆动态、消纳及资源化处置量等。通过数据收集及分析,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合理处置全流程数字监管,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提供支撑、执法提供依据,提升管理效率。

  七、明确职责,坚持管理创新

  按照“处置核准、规范运输、统一消纳、综合利用、监督管理”的整体运作模式,坚持源头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把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与方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协作推进,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全要素、全流程管理。

  

  附件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大了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主要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附件二 《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5万亿元。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世界前列。

  意见中提出,要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压实废弃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防范混堆混排,为资源循环利用预留条件。全面摸底排查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实施分级分类整改,督促贮存量大的企业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鼓励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开展点对点定向合作。

  附件三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

  2023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46号)中提出,积极推动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提升设施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优化布局建设建筑垃圾中转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加快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支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地区率先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模式。

  附件四 《山西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编制实施《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落实和深化,是规划期内全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编制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在“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统筹协调作用,具有战略性、协调性、综合性和约束性。

  《规划》范围为山西省全部国土空间,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附件五 《“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规划中提出鼓励统筹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以集约、高效、环保、安全为原则,发挥协同处置效应,促进基地内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附件六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范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七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6日修正);

  (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10)《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规范性文件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实施);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5月1日实施);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2024年2月)。

  3.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

  (5)《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6)《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2021);

  (7)《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8)《建筑固废再生利用技术标准》(DBJ04/T 384-2019);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22);

  (1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1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1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13)国家及山西省相关标准和规范。

  4.相关规划和其他参考资料

  (1)《“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建市〔2022〕11号);

  (2)《山西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科技标准“十四五”规划》(建标〔2022〕24号);

  (3)《“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城〔2022〕57号);

  (4)《“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21〕1445号);

  (5)《“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发改能源〔2022〕210号);

  (6)《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7)其他环境卫生相关基础资料。

  

  

   相关文件: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tfwj/202409/t20240927_9662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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