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力度实施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精神,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经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种类
云南省选定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型耕耘机(含田园管理机和耕整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茶叶初加工机械、旋耕机等。报废补贴农业机械种类调整工作,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报废要求和条件
(一)报废要求。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合法性负责。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二)报废条件。满足报废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
1.达到报废年限的(详见附件1);
2.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的;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5.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件1)。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可根据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适时对补贴额进行优化调整。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是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依法具备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择优、集体决策的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审定,在地方主流媒体或农业农村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公布和备案内容需包括回收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如报废拆解企业资质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调整。
六、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已完成备案的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回收企业应当及时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核对确定是否符合报废要求。
(二)现场拆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依据相关规定,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机主、回收企业、监督人员分别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现场拆解销毁后,机主凭《确认表》向原登记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监理部门按规定完成牌证注销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办理原则,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一站式”服务,在现场拆解销毁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和报废更新补贴申请。
(四)补贴申请。只报废旧机的机主持有效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存折)、《确认表》等资料,按当地规定申请报废更新补贴。报废旧机并同时购买同类新机的机主,还需携带新购机具发票办理补贴申请。
(五)补贴兑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各地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两项资金对应的省级配套资金兑现。使用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及对应省级配套资金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在县级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向符合条件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使用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对应省级配套资金的,采用提级兑现方式,由州(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所属县(市、区)补贴申请实际,及时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州(市)级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现补贴资金,其他主体责任和操作程序等不变。单个农民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3台,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不多于10台。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统筹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相互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合理优化办理程序,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由中央收回。
(二)强化信息公开。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让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实效。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年度对受益机主信息进行集中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优化服务便民。鼓励各地探索第三方按有关规定为拆解企业提供农机回收服务,为加强监督管理,需提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后方可正式开展相关业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预约办理、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鼓励县级探索开展远程监控报废回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报废信息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办理效率。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降低机主报废补贴申办成本。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和机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州(市)级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州(市)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做好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开展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上报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同步废止。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0日
相关解读: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4/zuixinwenjian_0911/1414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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