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十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农产业字〔2024〕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各市税务局:
为深入落实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8〕28号),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定于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十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22年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第九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含已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二)监测标准及程序
监测标准及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被监测企业应满足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附件4)。
2.市级监测。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不合格监测意见,以及更名情况,以正式文件(后附《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抽查。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监测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被监测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当前运行情况;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品牌培育及农户增收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相关材料。
2.龙头企业监测表。
3.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情况。
6.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7.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9.龙头企业更名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更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前8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第9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二、开展第十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采取“总量控制、名额分配、差额申报、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开展,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二)名额分配
1.根据各地农业基础、农产品加工业、市级龙头企业及地区平衡等情况,确定各市第十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新增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2.按照“谁淘汰、谁递补”的原则,各市在本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过程中淘汰的不合格企业的数量,由各市自行等额递补。
(三)申报企业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等级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5.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7.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
9.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
10.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1.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12.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1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1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注册商标材料。
15.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前11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12-15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1-8项、11-13项为基本材料,9-10项、14-15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严格按照申报名额进行等额申报,不得超报。在申报龙头企业时,重点向特色产业领域倾斜,相关企业予以优先推荐并可适当放宽条件;要严格审核龙头企业监测认定材料,在省级审查过程中,对主要指标与监测认定标准相差较大、生产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予以淘汰,名额不再递补。
2.各市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企业据实填报《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不合格,名额不再递补。
3.监测、申报认定的龙头企业需提供Word版本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以及PDF版本全套监测、认定材料,不提供纸质材料。
4.各市请于10月12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申报推荐表(见附件3)、监测和认定推荐文件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张同政
联系方式:0531-51789188
邮箱:sdcyh@shandong.cn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408室
附件:1.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3.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表
4.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
5.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填表说明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4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409/t20240914_4760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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