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2〕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创新乡村建设推进机制,积极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特制定《广东省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8日
广东省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2〕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创新乡村建设推进机制,积极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围绕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奖补机制,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创新方式依法引导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乡村建设小型工程项目,健全乡村建设项目实施、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构建乡村建设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支持范围
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支持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同一行政村内农村小型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给予奖补,包括开展村内道路、机耕路、产业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公共区域照明、饮水工程、环卫设施、村庄绿化美化、防灾减灾、应急避难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建设项目。优先将群众支持度高、筹资筹劳积极、自筹资金充足、具备施工条件的列为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奖补范围。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除外)、文物保护的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的项目,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安全要求较高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属于农户家庭所有的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等不得纳入奖补范围。
三、资金来源和奖补标准
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建设,各市县可统筹利用符合条件的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作为奖补资金来源,同时应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本级财政支持保障力度。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可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奖补比例,原则上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按项目实际工程结算金额的80%,剩余资金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筹、社会捐资、村民投工投劳等途径进行解决。现有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奖补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支持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依法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可依法不进行招标,参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对审批流程有要求的,按照其现有要求执行。
(一)村级申请。村“两委”依据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及镇域乡村振兴规划,按照村级事务“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确定村申报项目,并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镇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及镇域乡村振兴规划、农村小型公益事业建设以奖代补支持范围,以及村民和社会力量是否积极参与,进行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至县级有关部门审核。
(三)县级审批。县级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牵头负责,采取精简环节,并联会商会审方式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就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技术路线、投资概算、是否符合村民自建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
(四)组织施工。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以奖代补以行政村(涉农社区)为单位,可由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村属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群众组建施工队、本村内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工程,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镇级要成立项目指导和监督小组,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工程项目进度和施工质量,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必要的可聘请第三方监理公司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五)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或委托乡镇级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可聘请第三方工程造价服务方协助验收核算。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经验收认定为不合格的,按照要求进行返工和整改,否则不予结算。验收人员违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要严肃追责。
(六)资金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表和奖补项目拨款申请表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核实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项目验收表和奖补项目拨款申请表样式,简化报批文本内容。
(七)项目管护。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负责项目后期的管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实行以奖代补,一方面引导村民、乡贤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建设,有利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和村级自治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投入乡村建设,发挥财政资金最大社会效益。各级要高度重视这项惠农民心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会同省有关单位制定出台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乡村建设项目库与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有效衔接,将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纳入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支持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施行简易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规范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资金安排、拨付和管理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乡村建设工匠技术水平。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这项惠农民心工程办好、办实。
(三)加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把好审批关、资金拨付关,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严格办理结算。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行政村(社区)提出项目的审核和批复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合格。严格加强奖补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虚假冒领奖补资金,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四)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共建共识。各地要将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作为“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开展以奖代补政策宣传,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亮点,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小视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和社会公众知晓度,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良好氛围。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组织农民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1日。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结合实际,2个月内制定出台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449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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