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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乡村建设推进机制,积极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对于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制定《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要求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吸引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制定《指导意见》一方面引导村民、乡贤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建设,有利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和村级自治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投入乡村建设,发挥财政资金最大社会效益,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建设的实际需求。当前我省一些地区在乡村建设中照抄照搬城市建设模式,对农村小型公益性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招投标方式,成本高、群众参与少。制定《指导意见》有利于指导基层落实以奖代补等相关政策,引导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管护工作,分享发展成果。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奖补机制,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创新方式依法引导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鼓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乡村建设小型工程项目,健全乡村建设项目实施、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构建乡村建设齐抓共管的格局。

  第二部分“支持范围”。明确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建设内容、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以及不得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类别。

  第三部分“资金来源和奖补标准”。明确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建设,各市县可统筹利用中央、省有关涉农资金及及其他乡村振兴资金作为奖补资金来源。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可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奖补比例,原则上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按项目实际工程结算金额的80%,剩余资金通过村级组织自筹、社会捐资、村民投工投劳等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部分“实施步骤”。包括村级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组织施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项目管护等实施步骤的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共建共识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指导意见》支持的项目范围

  主要是符合以下3点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建设项目:1.突出“农村”——即在同一行政村内,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在村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2.突出“小型”——即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建设项目;3.突出“公益性”——即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能够使农村具备现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项目,例如村内道路、机耕路、产业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公共区域照明、饮水工程、环卫设施、村庄绿化美化、防灾减灾、应急避难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其中优先支持群众支持度高、筹资筹劳积极、自筹资金充足、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有6类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包括:一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除外)、文物保护的项目;二是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的项目;三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四是安全要求较高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五是属于农户家庭所有的设施建设项目;六是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二)资金来源和奖补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资金来源是:各市县统筹利用符合条件的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同时应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本级财政支持保障力度。关于奖补标准,《指导意见》也明确,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可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奖补比例,原则上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按项目实际工程结算金额的80%,剩余资金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筹、社会捐资、村民投工投劳等途径进行解决。

  (三)引导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群众组建施工队、本村内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工程,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450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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