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逻辑、问题与深化路径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逻辑、问题与深化路径
引言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矿产资源使用从无偿到有偿,从计划管理到规划管理,从多部门分散管理到同一部门统一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若干措施,多项改革措施同步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实施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这些文件要求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
受新冠疫情和复杂的国际地缘政治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动荡,逆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加之我国部分矿种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关键矿产供应链面临风险。提高能源资源供给能力,确保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成为矿产资源改革的首要目标。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是与国际市场和规则接轨,促进矿业市场繁荣发展,这就需要制度改革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下,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问题,调节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在矿业市场中充分体现,保障市场主体活力和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隐蔽性、不可再生等特点,其管理方式与其他资源相比更为复杂,政府部门、学术界在实践和理论中都进行了大量探索。目前,我国矿产资源配置方式还不尽完善,税费制度不尽合理,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存在缺陷,产权保护还不到位,营商环境和激励机制还有提升空间,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氛围尚未形成。现有的矿产资源改革相关研究多关注某个具体问题,缺乏对矿产资源改革方向的逻辑判断,缺乏对矿产资源改革面临问题的整体分析研判。本文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政策逻辑和理论逻辑出发,分析改革的方向和基本逻辑,阐述当前矿产资源改革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主要矛盾,探讨深化改革的路径。
1.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政策逻辑
1.1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需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导,国有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矿产资源消耗加快,以国有矿山企业为主,集体企业、个体等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的局面逐步形成。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矿业市场改革步伐不断迈进,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但一系列体制机制问题仍有待解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矿业市场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使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守的原则。因此,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更有效率、更加公平配置矿产资源是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首要任务。矿业领域推进市场化,主要体现在矿业权出让时要尽量弱化政府干预,减少政府直接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尽可能压缩协议出让范围,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根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出让矿业权,推动矿产资源配置体系不断完善,从而激发矿业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尤其是在市场低迷时,健全的市场体系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
1.2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选择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履行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优化管理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监督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弥补市场失灵,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地质勘查具有投资高、风险大的特点,政府的财政投资具有引导性作用,尤其是在市场低迷期。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可以有效降低矿业市场主体的投资风险,促进社会资金向商业勘查和矿业开采领域投入,因此,政府应当在地质勘查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国家资源安全、复杂地质条件等系统性和科学性问题,在矿业权出让环节,除了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外,有关部门也会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直接配置资源。协议出让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有效补充,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和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但是协议出让的范围应尽量缩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1.3利用经济手段调节市场的需要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公平的制度保障。深化矿产资源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权益金制度,明确收益分配,制定合理的税负,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稳定企业的投资预期,促进矿业市场繁荣。在矿业权出让环节,为了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财政收入,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为了防止“跑马圈地”“圈而不探”,提高矿业权效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收取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产品出售时征收资源税,取缔各种收费基金,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增强税收弹性;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在政策制定中,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明确矿山修复的主体责任,研究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这就是利用经济手段管理矿业市场的政策逻辑。
1.4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政府应提高服务意识,创造有利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环境,包括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等方面。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中,政府有为、市场有效,政府与市场界限清晰,制度规范合理,这些都有利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吸引资金、优秀人才、先进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矿业市场。在本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中,政府积极推进“净矿”出让,为矿业权人进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矿业权人在不同层级管理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程序繁琐问题;尊重地质找矿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解决探矿权人频繁延续探矿权问题;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这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将进一步解决矿业市场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推动矿业市场繁荣发展。
2.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理论逻辑
2.1资源禀赋与管理
矿产资源的禀赋条件是指自然条件下形成的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价值的矿床性质,以及影响矿山开采的经济地理条件。矿床性质,诸如矿产储量、矿体埋藏深浅、矿石品位、矿物嵌布粒度、共伴生元素种类及含量等,是企业决定是否投资开发的评判指标。不同矿产地的资源禀赋条件和勘查程度不同,对企业预期收益的影响较大,因此出让方式也会有所差异。据此,2006年国土资源部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中根据勘查程度和不同矿种勘查风险的差异,将矿产资源分为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类,分别确定不同的出让方式。矿产资源禀赋条件是评估矿业权价值的理论依据,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其矿业权价值就高,尤其是矿产资源储量的大小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直接挂钩。矿产资源禀赋与资源税征收也密切相关,因此,政府需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等情况,实行幅度税率,对于资源禀赋条件较差或衰竭矿山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矿产资源禀赋影响矿业权设置,如根据油气资源禀赋规律和勘查开采技术特点,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经济地理条件,诸如水资源和能源的保障程度、交通运输的通达度、与下游产业衔接的便利度等也直接影响矿山开发的经济性,从而影响企业对矿山的投资决策。
2.2资源产权理论
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既要建立在马克思产权理论、科斯产权理论等产权理论的基础上,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业管理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适用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性规定,矿业权实质上是一种使用权,矿业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还依法享有处分权能。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指出“地租是为了取得使用自然力或者(通过使用劳动)占有单纯自然产品的权利而付给这些自然力或单纯自然产品的所有者的价格”,那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品,即占有具有排他性的勘查空间和获得矿产品,应当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支付地租(矿产资源出让收益)。按照矿产资源价值理论,矿产资源具有原有价值,不因勘查开采等劳动而改变,那么矿业权人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就要有偿使用,这是矿产资源具有价值的体现。因此,地租理论和矿产资源价值理论是国家收取矿产资源出让收益、体现所有者权益的理论依据。
我国致力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所有权收益,维护国家利益,使用权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经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当用益物权消灭或者用益物权行使受到影响时,用益物权人应获得补偿,因此政府应当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矿业权人权益不受损害。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与之不适应,例如在政策性关闭矿山的补偿政策、保障矿业权人合理的土地使用权等方面亟需修订完善,以维护各方产权利益。
2.3资源配置理论
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配置理论提出,通过市场竞争引导资源投向生产率最高的领域,从而促成资源的优化配置。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强调以稳定经济为目标,依靠国家干预刺激有效需求,保证社会利益、增加社会福利。自由市场配置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林毅夫教授的新结构经济学主张要从自身要素禀赋结构出发,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共同作用下,推动资源高效配置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在我国矿产资源的配置实践中,既要兼顾公平、效率与资源耗竭问题,也必须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能源资源安全、矿产禀赋规律等,从中寻求均衡配置的方法。
竞争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环境的优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矿产资源配置在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范围,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缩减协议出让范围和情形,这是建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资源自主有序流动,提高配置效率,激发市场创造力和活力。同时根据油气、稀土等不同矿产资源种类特点,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等,稳步推进资源配置改革。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是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方法,属于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管控作用,维护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和可持续利用性。总量控制的内涵不是狭隘的限制,而是基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市场行为的引导,使特定矿种的开发利用更加规范,以实现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和利用效率的提高。
3.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措施,包括对管理机制和矿业权人影响较大的重大制度改革,以及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关键环节改革,这些管理措施的变革对于矿业市场都具有深远意义。
3.1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即在矿业权出让、占有、开采环节分别设立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等税费。同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资源税的税收定位。2023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这些政策制度对矿业税费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在顶层设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等方面尚存在一定不足,仍需进一步优化完善。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体现,矿业权人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取得勘查开采权利付出的成本,体现对资源耗竭性矿产资源的有偿取得和补偿所有者权益。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和企业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在矿业权出让时同等对待,这种提法显然有失公平,因为在出让的矿业权前期,国家付出的代价与企业投资获得的成果不同。
矿业权占用费是矿业权人在具有排他性勘查开采空间内进行作业支付的租金,是国家动用行政权力和经济手段调节矿业权市场,防范“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的手段。矿业权占用费需根据矿产品价格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但目前尚未出台矿业权占用费相关标准,仍按照原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执行。由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长期未进行调整,难以满足当前矿业权管理需求,防范“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的能力较弱。
资源税原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而征收的一种税,旨在消除矿产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征收资源税有利于促进企业集约开发、高效利用。但针对我国矿产资源“贫矿多、富矿少,共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嵌布粒度细、选冶难度大”的特点,针对低品位、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的鼓励措施不足,这不利于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3.2矿业权出让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矿业权配置在实行登记和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又演化为竞争性出让为主,到现在推行全面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我国矿业权出让方式经历了从无偿行政审批到有偿市场竞争取得的变化,对于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资源配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7年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2019年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将协议出让范围由原来的5种情形缩减到2种情形,即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收窄协议出让范围是为了防止不公平竞争及廉政风险,但是对一些特殊情形需要定向配置。2023年7月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增加了“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新增的允许协议出让情形更加符合地质成矿规律,解决了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资源的集约利用和统一管理。由于近年来国际地缘政治多变,少数战略性资源供应紧张,是否允许协议出让紧缺的战略性矿产以保障资源安全,是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
3.3矿产资源勘查环节
我国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从2012年的510.15亿元持续减少到2020年的161.61亿元,直到2021年才出现正增长,为173.81亿元。2021年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中,财政投资118.5亿元,占比68.2%;社会资金投入55.31亿元,占比31.8%。从投资比例来看,社会投资积极性较低,财政资金并未起到带动社会投资的作用。此外,从探矿权设置情况来看,近几年全国有效期内非油气探矿权数量和登记勘查面积也在持续减少,反映出矿产勘查市场的低迷。此外,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以来,探矿权不能再以申请在先的方式配置,政府必须提供可供出让的勘查区块,由于勘查区块来源不足,导致可供出让的勘查区块缺乏。
3.4“净矿”出让制度改革
“净矿”出让制度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净矿”出让工作主要是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合理确定出让范围,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强化矿业权出让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协同,提高服务效率。
从“净矿”出让的实践来看,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矿业用地问题,以及出让矿区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等资产的认定及补偿问题。一方面,矿业权出让前期要对矿区范围内涉及的地面附着物、青苗等资产进行权属认定,并与产权人协商赔偿问题,一般情况需要先行支付补偿金,然而由于各地因财力不同,补偿金的来源及支付严重制约了补偿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矿业用地的制度性瓶颈严重制约“净矿”出让工作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除了能源矿产外,其他矿种无法通过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此外,矿山用地普遍未纳入规划,矿业用地多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限,难以用于矿山建设。同时,矿业临时用地也受到严格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但是这个期限对于矿业用地来说时间较短,无法满足需求,超期又面临违法用地风险。
3.5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注重资源开发准入、过程管理和退出,在矿业权出让、利用效率的提升、矿山环境修复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和管理措施,但是对于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政策和法律上形成保护制度,政府的主动作为还不够。
为加强生态保护,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国家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的区域,逐步有序退出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对于矿业权退出后的补偿方案,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总体而言,退出补偿标准偏低,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位。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每个矿业权勘查开采投入产出情况、停滞设备资产可变现情况、停工产生的人员安置费用等因素,导致退出补偿不合理,矿业权人的损失较大,不愿意签订退出协议。然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各级政府的补偿资金也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4.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深化路径
4.1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以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促进矿业市场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博弈的过程中要兼顾两者的利益。因此,要抓紧完善,税费制度保证矿业市场健康运行。
要加快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内涵,以确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针对矿产勘查“长周期、高风险”的特点,可探索建立矿产勘查投入抵扣机制,降低企业勘查负担,激发勘查市场活力。
研究制定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标准。根据面积按年递进征收探矿权占用费,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动态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征收标准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以体现矿业权持有成本,提高矿业权使用效率。
完善并加速落地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减免措施。结合我国资源特点,分析低品位、共伴生资源利用的成本利润情况,制定鼓励共伴生及低品位矿开发的资源税减免政策,调节开采不同品质矿产资源带来的级差收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2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方式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在资源配置方式上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矿产资源配置方式,形成政策供给与市场需求协调的更加良性的动态平衡,促进各类市场要素高效运转。
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为前提,不断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方式,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同时也考虑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的特殊性,充分尊重地质规律,保障战略性矿种供应安全,科学划定协议出让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在严格的条件约束下适当增加协议出让情形,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和高效利用。
4.3多措并举激励矿产资源勘查
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应当坚持中央与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定位,加大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资金投入,使财政资金投入与国家资源安全形势相协调,同时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的作用,降低后续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风险。科学厘定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边界和关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使更多的资金注入矿产资源勘查市场,促进市场繁荣和找矿成果的产出,保障初级矿产品供给安全。
尽快建立鼓励地勘单位提供勘查区块建议的激励机制。首先要承认矿产资源勘查的知识价值和技术贡献,对地勘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的规定分享找矿成果收益。出台市场化收益分配政策,可以探索将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人的知识和技术贡献收益,经出让机关同意后,在出让环节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当市场主体获得矿业权后,按照先前约定,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收益分配方式。
应出台政策支持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对已有的矿产勘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开展综合研究,探索提出矿业权出让区块的可能性。同时要积极探索已过有效期的探矿权的处置方式,盘活有价值的存量探矿权,为探矿权的出让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4.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净矿”出让的本质是优化矿业权出让服务,使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需要主动作为,减少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和成本。针对“净矿”出让面临的困难,国家应出台矿业权出让前期地面附着物等资产的补偿标准、流程、资金来源的指导文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措施,解决利益补偿、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着力破解矿业用地的制度性瓶颈,多途径、差别化保障矿业用地合理需求。应在国土空间规划时考虑加大矿业用地规划布局,将勘查、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使矿业用地符合规划。在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保障新增矿业用地规模,简化审批程序,用地手续在矿业权出让时一并办理。探索矿业用地的多途径供地方式,除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临时用地以外,探索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将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出租等方式满足矿业用地需求,同时明确使用年限与矿山服务年限一致。鉴于矿业用地使用周期的特殊性,探索赋予矿业用地更长时间的临时用地政策,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使矿业用地使用期限符合矿业规律。
在清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以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同时,要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稳妥退出。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出台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补偿安置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每个矿业权的退出补偿方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保障退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业权的企业给予项目审批、土地使用、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方面的扶持。
5.结论与讨论
矿产资源是发展之基、生产之要、能量之源,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如何在矿产资源管理中有为,市场如何在矿产资源利用中有效,一直是管理者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国际政治和贸易争端剧烈变化,国内矿业市场更加自由和透明的形势下,矿产资源改革应当更符合时代潮流和市场预期,根据形式需要调整管理政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史是我国时代发展进步史的一部分,矿产资源管理在不断的改革中前进,改革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为核心目标,全方位地考虑政府和市场的双重需求,不断探索有效的改革措施。
摘自《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4年1期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kjxx/kjfz/1097115179786228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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