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猪屠宰行为,强化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 )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专家队伍。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组织实施检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统一组织开展《规范》首次检查,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要求,分阶段、分批次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对于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首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检查结果通报。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区,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底前)
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全面部署《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督促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内部培训。
(二)分类实施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底前)
各相关区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查和自查报告审核报送。对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于2024年8月底前、其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2025年3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情况,结合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
(三)整改上报阶段(2025年4月至2025年10月底前)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报告,督促被检查厂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核实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和核查表及时送检查组。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检查组相关工作材料后,公开检查结果。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5年12月底前)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对《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结合辖区实际,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安排部署,切实将《规范》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区要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相关区要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使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各相关区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符合要求的,指导其明确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不符合《规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导其退出屠宰行业。
请各相关区分别于2024年12月20日之前和2025年12月20日之前将实施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电子邮箱:xumuban@163.com)。
联系人:
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邵莅宇 23113087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戴成吉 52162461
附件: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2.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1.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检查项目表见附录1。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屠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溯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Y-”、“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N”。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N”。
5.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项数作出最终检查结论。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不符合项数 (折合后总数) | 结 论 | |
不符合项数 | 基本符合项数 | ||
0 | ≤3 | ≤15 | 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1 | / | / | 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 ≥4 | / | |
/ | / | ≥16 |
6.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件2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按照本程序执行。
一、准备阶段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自行整改,整改后认为基本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形成自查报告(附录2),由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逐级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
2.市农业农村委收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后,结合检查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检查。
检查组至少由3名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可从本市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派,也可邀请其他省份或部级专家库的专家参加,必要时增加执法人员。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被检查厂”)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检查厂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委可派出观察员。
检查前应下发检查通知单,告知检查时间。被检查厂应做好生产计划安排,检查期间原则上应处于生产状态。
二、实施阶段
1.检查组组长应当制定《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附录3),明确检查组成员工作分工。
2.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厂后,应当出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通知单。
3.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宣读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被检查厂介绍《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4.被检查厂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5.检查组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6. 检查组组长可根据检查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听取被检查厂的陈述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被检查厂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7.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附录4),撰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附录5)。
8.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确认缺陷项目,宣布检查结论,提出缺陷项目整改时限建议。没有异议的,被检查厂负责人在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注明原因。
9.各相关区可组织被检查厂以适当形式评价反馈检查组工作情况。
三、整改上报阶段
1.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督促被检查厂按照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厂应当按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委。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对被检查厂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核实,认为整改符合要求的,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附录6,以下简称《核查表》)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整改报告和《核查表》送检查组。
检查组组长组织审核相关内容,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核查表》填写意见。核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核查表》以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
2. 市农业农村委应当在确认检查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相关区,并将检查结果信息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cm/20240207/7c8a8c7e99ac4813b18879447f86a0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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