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设立后,各地(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评标专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标专家的资格复审、选聘和解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各地(州、市)县、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三)制定评标专家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地(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评标专家的信息维护管理;
(二)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日常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选聘和解聘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个人申请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住建类)》(附件1)设置。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在A-工程大类别中选取“首选评标专业”和“备选评标专业”,“首选评标专业”为必选入库专业,“备选评标专业”将视情入库。确定大类别后则只能在该大类别下填报,其中一级类别不得超过1项,二级类别须在选定的一级类别下选报,不得超过2项,三级类别须在选定的二级类别下选报,共不得超过4项(二级类别下没有三级类别的,将该二级类别视同一个三级类别)。
第九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统一的“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和管理通过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满足下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建设工程类国家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建设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五)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政务处分;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聘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原则上每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选聘通知,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网上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系统中打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集(续聘)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2),将申请表送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三)资格审查。各地(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人员的申报信息在系统中推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复审;
(四)入库培训和考核。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的入库培训考核大纲,对拟聘评标专家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等入库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五)签署承诺书。入库评标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由本人签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建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信用承诺书》(附件3),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六)发放聘书和办理CA数字证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所有入库评标专家建立档案、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实行全区统一编号管理。入库评标专家凭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指纹、面部识别等信息,按需办理专家CA证书、电子签章等。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或退休满2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评标抽取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奖惩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2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大纲和题库全区统一组织编写。
评标专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标专家年度考核,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前由评标专家在系统中提交续聘申请,各地(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续聘审核,审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六条续聘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续聘申请的;
(三)未能通过续聘审核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处理累计达2次以上的;
(五)因工作变动或其他自身原因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聘用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评标专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本人在系统中自行修改。涉及工作单位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以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等信息变更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以PDF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由各地(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变更。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和工作变动等原因暂时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在系统中申请暂停评标。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予以解聘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告,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自动作废。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五)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积极协助和配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参加入库培训和考核、继续教育,接受评价和考核;
(七)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八)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工作情况的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如实、客观作出分类评价,评价标准详见《评标专家实际工作表现考核成绩一标一考记录》(附件4)。
评价工作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共同负责。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专业水平和公正履职等情况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对评标专家遵守考勤纪律情况和现场管理秩序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中标结果公示后10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登录“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将评标专家评标考核评价分别录入评标专家考评系统,评标专家通过系统查询评价结果。
各地(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时上报按季度汇总统计的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和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各地(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计算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得分,并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等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一)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调查审讯或者审理的;
(三)本办法要求时限内不及时更新维护基本信息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
前款所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暂停一定期限继续申请选聘评标专家。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个计分周期内不响应评标邀请5次以上,响应评标邀请后迟到或者不参加评标活动3次以上的;
(三)携带通讯介质进入评标区域,且利用通讯介质对外联络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且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擅自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评标过程中接触的资料带离评标场所的;
(七)不能独立进行评审,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八)获悉被邀参与项目评标后,透露本人参与项目评标信息的;
(九)评标过程中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2次以上评标复议的;
(十一)索取不合理评标酬劳,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1年内不得被再次选聘,评标专家因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3年内不得再次被选聘。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不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一)应聘申请或者聘期内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的;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代替评标的;
(三)评标专家在培训考核或者继续教育过程中冒名顶替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中标结果的;
(五)评标期间擅离职守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的;
(七)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八)因在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政务处分的;
(九)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
(十)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者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十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或者低分;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十三)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四)评标专家在QQ群、微信群等网络群组中有明示或者暗示参与评标信息,被投诉举报查实的;
(十五)评标专家加入以操控评审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QQ群、微信群等网络群组的;
(十六)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配合或者不认真答复招标人询问、异议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的;
(十七)在一个聘期内受过“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处理累计达2次以上的;
(十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在系统中提出解聘申请,报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解聘并移除评标专家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故意对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借现场监督不正当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机构、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进行暗箱操作的、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工作的违法违纪问题和线索,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参加评标活动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招标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应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聘的评标专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工作等,均包含资格预审对应环节。
第三十五条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办法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执行规定2】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03〕8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4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288/202402/e27664ee018444daa2533ca616877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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