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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建(建)发〔2024〕9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吴忠市城市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全力抓好《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提升行动的方案》落实,加速数字赋能行业监管,有效提升施工现场管理全过程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防范化解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风险隐患。现就全面推进我区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房建市政工程(一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市政安装工程等)领域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 64/T1684—2020)、《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9版)》等标准规范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

  二、主要任务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坚持因地制宜,采取网站公告、印发宣传手册、施工现场设置宣传栏、“线上+线下”培训、制作培训小视频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有效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智慧工地”应用意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智慧工地”建设标准和资金投入,提高本地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智慧管理水平。

  2.积极推动建设应用。全区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接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区级平台”)的数据共享率达到100%,实名制覆盖率、更新率、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分别达到100%、95%、80%以上;视频监控管理、环境监测管理、施工升降机监控、塔式起重机监控管理、企业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管理接入率达到100%。

  3.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为有效节约“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设经费投入,避免重复建设,根据《自治区“数字政府”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数办发〔2023〕6号)有关要求,各市、县(区)按照“数据归集、集约共享、安全运行”原则,统一使用自治区平台,并督促属地相关企业做好施工现场“智慧工地”设备对接工作。已建成“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的,要加快系统更新改造,年底前完成与区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并对上传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负责。未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不得接入自治区平台。

  (二)智慧工地建设各相关单位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智慧工地”建设费已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标准,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建设单位要坚决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在编制工程概(预)算、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造价定额明确“智慧工地”建设相关费用,足额支付,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智慧工地”标准化建设。

  2.施工单位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按照“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科学制定建设方案,项目开工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安装、参数调试,实现与自治区平台数据对接共享。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及平台操作培训,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平台操作规范、数据录入准确。要加强后期“智慧工地”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智慧工地”设备安装(位置、数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组织人员调试相关设备,确保数据及时上传自治区平台。

  3.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纳入全过程监理业务范围,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指导,发现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的,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及时以“监理专报”形式向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4.“智慧工地”建设各类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应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市场开放、服务优质”的竞争原则,为我区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智慧工地”建设应用提供质量合格的软硬件设备和优质的售后服务。凡在我区推进房建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一年内被3次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设备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揽“智慧工地”接入服务业务后,应一次性告知施工企业“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造价清单,并对工程完成时限、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内容和要求做出承诺,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同一个工程项目的“智慧工地”硬件设备变更地点的,硬件设备产品和设备供应商和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应持续做好服务,不得擅自增加费用。

  5.各级系统主管单位要强化“智慧工地”平台技术服务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压实系统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开发单位、运维单位和网络安全保障等各方主体网络安全责任,系统主管单位要与相关单位签订网络安全责任书和数据安全保密协议,对采集数据和系统各节点操作行为要配套日志审计措施,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要加强系统账号管理,按照“权限最小化原则”申请、分配、使用系统账号,系统主管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禁出现“弱口令”、“空口令”等问题。对于连接互联网的系统,要落实国家等级保护要求。

  6.“智慧工地”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规范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平台数据管理,严密网络安全监控,确保数据安全。在服务推进“智慧工地”平台建设过程中不得设置接入门槛,企业“智慧工地”硬件设备已到位并满足接入要求的,自治区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不得拖延服务时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数据统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安排部署。建设“智慧工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安排部署,有效提升我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全面推进“智慧工地”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为防范和化解合同纠纷、劳务工资纠纷,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有效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打牢坚实基础。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将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落实。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足额支付和使用“智慧工地”建设费用,积极配合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完成“智慧工地”平台接入和数据共享。每季度末前25日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智慧工地”建设运行及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情况报送厅。我厅汇总后,定期通报全区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智慧工地”建设标准和要求,对拒不落实和整改不到位单位,依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要将“智慧工地”建设标准落实纳入各级企业标准化和项目标准化评选等各类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严格把关审核和推荐。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杜绝主管部门指定“智慧工地”硬件设备产品和设备供应商垄断经营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联系人:厅建筑管理处姚江,0951-6085236;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伍龙,0951-5179595;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人王国祯,13639592887。

  附件:1.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工作联系表

        2.区级平台系统账号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工作联络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性别

  部门/职务

  电话/传真

  手机/邮箱

  XXX

  男


  0951-XXXXXXX/ 0951-XXXXXXX

  189XXXXXXXX/ lianx@163.com



















































  请各地于202427日前,将联系表报送至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2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系统账号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单位名称


  领用人

  所在部门

  职务

  手机

  办公室电话






  事由

  □新办£变更 □遗失补办 □权限开通 □其他______

  业务说明


  所在

  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申请时间


  审批

  单位

  审批单位

  意见

  单位公章

  审批人


  审批时间


  服务

  单位

  制锁人


  办理时间


  锁机器码


  系统业务编号


  锁权限


  领锁

  情况

  领锁人


  领锁时间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申领单位一份,审批单位存档一份,技术服务单位一份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系统身份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系统”身份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身份锁领用

  住建厅各处室、厅属单位及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身份锁的发放、登记等工作由厅建管处统一管理。

  身份锁领用流程: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提交到厅建管处,由厅建管处进行权限分配、记录并留档,不得重复领用。

  根据管理用户的角色分配权限,将管理用户的权限分离,业务办理人员和授权管理人员的权限分离。

  二、身份锁使用

  1.领用身份锁后,责任到人,领锁人对该锁的所有操作行为负责,不得借用他人,休息时间不得无故接入电脑;

  2.身份锁作为系统登录的认证密码锁,在领用后,需修改身份锁硬件验证密码,不得使用默认密码进行办公;

  3.身份锁密码登录错误次数验证,限制非法登录次数,身份锁密码连续输入错误五次,即被锁定;

  4.系统具有登录终端的操作超时策略,在无操作十分钟后,页面即失效。

  三、身份锁注销、变更

  1.换岗或调岗要及时交接身份锁,并在厅建管处及时变更持锁人信息,如未及时变更信息的,责任自负;

  2.持锁人遗失身份锁要及时向所在处室、单位反馈,并及时告知厅建管处进行注销,重新办理身份锁,如因遗失未及时反馈注销,责任自负;

  3.厅建管处将对系统中身份锁的使用通过系统不定时抽查;

  4.技术支持单位要严格按照厅建管处分配的身份锁使用人名单和权限配备身份锁,并做好系统身份锁密码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泄露。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402/t20240202_4448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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