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王广华部长2023年3月在浙江调研时要求形成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制度规则的指示精神,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结合主题教育,将建立完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制度规则作为“十大攻坚”任务之一,并组织全系统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厅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率领5个小组赴全省11个设区市,采取多种方式沉到基层调查研究,系统总结多年来全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全面了解首批33个跨乡镇试点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起草完成了《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严格管理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分为分为总体要求、前期谋划阶段、方案审批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期管护阶段、资金保障和奖惩激励八个部分,全面建立起多目标可集成、过程可溯源、底线可管控、责任可追究的“四位一体”全过程管理机制。强化全过程管控,确保整治目标不走样、整治流程全透明、整治成效可评价。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1点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定义;第2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3点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的5个阶段和实施周期;第4点省、市、县、乡镇各级责任分工;第5点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第二部分是前期谋划阶段。第1点开展潜力调查的依据和要求;第2点项目选址的要求和优先导向;第3点规划衔接的要求和传控方式;第4点整治目标的要求。
第三部分是方案审批审批。第1点项目计划编报,程序为省下达年度目标,市分解落实,县具体编制;第2条点实施方案编报,程序为县组织编制和县级论证后报市,市组织市级审核和论证后报省,实施方案要统筹安排各类子项目的布局、建设内容、时序、投资情况等;第3点相关方案编制,明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零散林地、权属调整,应编制相应方案,同步报批;第4点实施方案审批,程序为省级组织联合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批准后及时入库。
第四部分是项目实施阶段。第1点严格项目实施,明确了子项目审批和招投标要求,并对几类情况重点强调(耕地流出、使用建设用地、权属调整、搬迁安置、水土保持);第2点条实施方案调整,明确了调整的要求和流程;第3点过程监管,明确了市、县为项目管理主体,省级对实施进度进行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价,强调了实施负面清单,必须暂停实施并整改到位。
第五章是竣工验收阶段。第1点验收程序和质量标准,为验收阶段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按子项目验收、年度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流程,有序开展县级初验、市级整体验收、省级综合评定;第2点子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第3点年度阶段性验收,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开展,且必须落实年度耕地“双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达到要求,由县级开展,市级复核,未通过的及时整改,整改到位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第4点整体验收,由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并备案,并明确了不得通过整体验收的情况,县级应在一年内整改到位后重新验收,逾期两年以上或整改后仍无法验收的,按撤销处理。第5点归档管理,各类子项目应及时备案,永农调整结果及时在部系统入库并更新“一张图”,整体验收后及时在场景中入库。
第六部分后期管护阶段。第1点用途管制要求,明确了严格各地类用途管制,规范各地类间用途转换和结构调整;第2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护,明确管护期限,进一步强调耕地“双平衡”和永农”先补后占”;第3点种植要求,明确种植要求,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第七部分是资金保障。第1点资金筹措,要求统筹各类资金来源,编制资金筹措和平衡方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第2点金融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用好金融工具,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第3点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谁整治、谁收益”的原则,引进社会资本参与。
第八部分是奖惩激励。第1点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的流程,要求和结果运用;第2点精品工程评定,每年评选省级精品工程,按档次给予资金补助;第3点督察激励,土地综合整治列入省政府督察激励。
四、实施期限
有效期五年,于2024年2月3日起正式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陈建杰
电话:0571-88877871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4/1/3/art_1229101716_2506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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