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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办牧〔2023〕20号 关于调整外省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做好入苏生猪调运监管工作,保障区域内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根据东部区联防办《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的函》要求,我省继续实施跨大区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并进一步优化调整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入苏生猪调运要求。调入东部区之外生猪养殖的,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省内育肥;调入东部区之外生猪屠宰的,其生猪养殖企业应具备东部区联防办《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相关条件,经养殖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我省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后,取得“点对点”调运登记资格后方可调运至我省定点屠宰企业。所有省外入苏生猪应凭检疫合格证明、畜禽耳标、已备案的运输车辆及个人,经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消毒、签章后方可进入。

  二、有序开展生猪“点对点”调运登记。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东部区外生猪“点对点”调运登记工作调整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各设区市要及时组织和指导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所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做好“点对点”调运登记工作,对东部区外生猪养殖企业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入苏生猪点对点调运信息汇总表(附件2)格式及时予以登记,并于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新增调运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省级将汇总的登记信息公布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卫生监督专题专栏供各地查询。此前已经取得我省“点对点”调运登记资格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向省内同一生猪屠宰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的,无须重新登记。请各设区市于12月15日前汇总本辖区内负责“点对点”调运登记的县级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3)并报省。

  三、严格入苏生猪监督。各设区市要指导辖区内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等主体引入省外生猪须经我省指定通道入苏,严格落实落地报告制度,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不得接收未经“点对点”调运登记的东部区外生猪,并及时回收《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把好入苏生猪落地关,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进一步严格入苏生猪检查、消毒工作,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畜禽耳标、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对东部区外屠宰用生猪,注意查验“点对点”调运登记资格及《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情况,切实把好入苏生猪检查关。

  本通知印发后,此前有关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王卫雪,025-86263647,邮箱:605843502@qq.com。

  附件:1.东部区联防办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doc

   2.入苏生猪点对点调运信息汇总表.docx

   3.县级调运登记工作人员联系表.docx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2/28/art_13280_11112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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