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农渔〔2023〕29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调整原则
(一)降低收费标准。钓具渔船每年每千瓦由16元降为8元;刺网、围网、耙刺渔船每年每千瓦由32元降为16元;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每年每千瓦由65元降为48元,降幅分别为50%和26%。陷阱、笼壶、敷网、抄网、掩罩等其他作业类型渔船按每年每千瓦按12元执行。
(二)保护生计渔民。鉴于我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数量较少,船型较小,作业方式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船主多为生计渔民,对全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零收费。
(三)落实财力下沉。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央免收的10%留至市县,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地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
二、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渔船主机功率分档计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零收费。
(二)分成比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全部上缴国库。市、县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40%上缴省,60%留市县,市县分成比例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级发改、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新旧政策顺利衔接。
附件: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8日
(主动公开)
附件
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渔船作业方式、类型 | 收费标准 (元/千瓦·年) |
钓具渔船 | 8 |
刺网、围网、耙刺渔船 | 16 |
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 | 48 |
其他作业类型渔船 | 12 |
注:1.一船多具,按其中最高标准作业方式计征。
2.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渔船主机功率分档计征:60千瓦以下的,按照实际功率征收;60-110千瓦的,按60千瓦征收;110-200千瓦的,按110千瓦征收;200-300千瓦的,按150千瓦征收;300-441千瓦的,按200千瓦征收;441千瓦以上的,按250千瓦征收。
原文链接: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zwgk/zszdgkwj/202312131527519459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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