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2号)下达我省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为做好我省相关项目实施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方向和预算资金额度执行,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要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市级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省级有关业务处室备案。同时,要高效利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及时完成分解、执行、绩效等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
二、强化绩效考核。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于需进一步分解的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分解下达,并对照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中央和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发现问题的将在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时予以扣减。
三、加强政策公开。认真落实中省关于“一卡通”的有关要求,及时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加强惠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管理,强化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导向、掌握政策内容、了解政策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全链条监管,全面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同时,加大资金执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级报告。请于2024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材料报送情况纳入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附件: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9日
(联系人:张泽泽、田宝杰,029-873171137、87321691)
附件
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
本批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重点支持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等有关内容。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一)建设内容
2023年全省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面积1080万亩。其中加厚高强度地膜960万亩,全生物降解地膜60万亩,综合统筹(因地制宜加厚高强度地膜或全生物降解地膜)不少于60万亩,力争实现全省地膜回收率达到83%以上,资源化再利用的全链条体系初步打通。
1.科学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针对玉米、瓜果等主要覆膜作物,支持推广使用0.015毫米及以上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用于果树冠层果实着色薄膜,从源头保障地膜的可回收性。其中,加厚高强度地膜覆盖使用时间和力学性能指标应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中I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障地膜使用后能够有效回收。
2.稳妥应用全生物降解地膜。针对马铃薯、蔬菜以及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支持有序推广符合《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35795—2017)要求,其中,全生物降解地膜有效使用寿命、水蒸气透过量等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作物种类、生产条件等确定。
3.积极开展地膜减量替代。强化地膜源头减量,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推动通过抗旱品种选育、种植结构调整、一膜多用、改进覆盖等方式,提高地膜使用效率,降低使用强度。
4.高效推进地膜回收处理。立足县域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地膜使用特点,分区域、分作物优化网点布局,提升地膜资源化再利用能力。结合地膜厚度、强度及机械化捡拾比例的要求,大力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逐步构建以旧换新、以奖代补、经营主体上交、第三方机构回收等多元化回收机制。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综合考虑覆膜面积、作物种类、回收成本等因素,项目资金按加厚高强度地膜(含反光膜)30元/亩,全生物降解地膜60元/亩的标准,对按规定使用推广回收加厚地膜的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及具有一定回收处理能力的生产回收企业等,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据实补助。统筹面积资金按照60元/亩测算下达,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实施推广使用农膜种类,比照对应标准进行补助,按照实施面积据实结算,应确保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下达市本级任务由市本级因地制宜在本级和县级分解实施。
(三)资金支持环节
项目资金用于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使用、以旧换新、回收过程作业补贴及回收等。针对加厚高强度地膜,综合考虑农业生产实际、使用回收成本等因素给予补助;针对全生物降解地膜,综合考虑农户接受度、应用综合效益等因素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造厂房、办公场所以及购置捡拾、压缩、计量等作业以外的机械和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缺口、偿还债务、行政支出、发放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在政府投资中列支的费用等。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一)建设内容
全面贯彻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新部署、新要求,在富平等8个县(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重点县建设,每个重点县至少建设4个示范基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建立分区域、分作物秸秆还田模式;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设备适用、技术先进的秸秆加工转化市场主体,建立一套秸秆资源化利用台账;遴选推荐1-2个秸秆综合利用主推技术,不断拓宽秸秆利用途径和规模,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1.开展示范基地建设。要选择基础条件好的田块、收储场地、利用主体等,建设不少于4个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展示秸秆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可操作、能落地的秸秆利用模式。
2.推动科学还田和高效离田。分区域、分作物示范推广翻埋、碎混、旋耕、堆沤腐熟等秸秆还田技术模式,编制适应机械化生产、助力后茬作物稳产优质的秸秆还田规程。按照合理运输半径,健全县域秸秆收储和供应网络,规范“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等秸秆田间收储标准。有序发展秸秆黄贮饲料、成型燃料、食用菌基质、人造板材等离田利用产业,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市场化运作,构建可持续的秸秆收集、贮运、销售、利用产业体系。
3.开展秸秆监测与评价。对主要种植农作物草谷比、可收集系数进行监测、测算,为秸秆资源台账关键系数调查核算提供基础支撑。秸秆还田超过40%的县区结合主要种植模式,布设1个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点位,开展秸秆还田效果监测与评价。
4.打造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模板。立足资源禀赋和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积极推进秸秆变肥料还田、秸秆变饲料养畜、秸秆变能源降碳、秸秆变基质原料等利用方式,全面打造秸秆沃土、秸秆养畜等模式,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同时各项目县要积极探索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秸秆生态补偿制度。
5.建立秸秆资源台账。完善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调查标准和方法,摸清资源底数,掌握利用情况搭建秸秆资源数据平台,为各级政府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政策、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等提供支撑。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综合项目县秸秆资源量情况、利用情况及资金向脱贫县倾斜等情况,支持在富平等8个县(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重点县建设,对脱贫县每县(区)补助620万元,非脱贫县每县(区)补助531.5万元。补助对象包括实施秸秆“五料化”利用以及从事秸秆专业收储、农机专业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支持对象要求适度集中,避免过于分散。
(三)资金支持环节
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购买、示范基地建设,秸秆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包含离田、还田加工利用)等关键环节能力提升,草谷比、可收集系数监测、还田效果监测与评价、台账建设、宣传培训及现场观摩等。安排给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渔业资源保护
(一)建设内容
组织开展不少于12次重要水域增殖放流活动,放流不少于780万尾经济物种(黄河、渭河、洛河等放流经济物种不少于350万尾,放流品种为鲢、鳙、本地鲫、鲇、乌鳢、中华鳖等;汉江、丹江、嘉陵江等放流经济物种不少于330万尾,放流品种为鲢、鳙、黄颡鱼、草鱼等),放流5万尾珍稀濒危物种(包括大鲵、秦岭细鳞鲑和多鳞白甲鱼),以达到改善水生生物种群结构,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推进全省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放流品种、尾数,支持全省12市(区)及灞桥、岐山等32个县(市、区)在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每个补助10-22万元,由各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确定的放流物种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买苗种、暂养、运输、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放流苗种支出,其中用于补贴购买苗种的支出不少于90%。
(三)实施要求
1.放流苗种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方式确定苗种生产单位。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水产良(原)种场,放流苗种应为自繁或者自育苗种,来源清晰,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放流苗种质量优质、符合要求。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
2.标志放流。宝鸡、汉中、安康和商洛等市要积极开展珍稀濒危物种标志放流试点,及时与有关科研单位对接,做好珍稀濒危物种标记方案、现场标记和后期跟踪监测等工作,不断提升增殖放流监测技术水平。
3.苗种公证和公示。实施单位应将增殖放流活动基本信息,包括放流区域、时间、物种、数量、规格等向社会公示。在放流过程中,做好放流苗种的规格测定和计数等,填写增殖放流活动记录表,存档备查,并经地方公证机构公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检疫。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监管,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和药残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检疫工作。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疫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执行。在确定苗种供应单位资质时,放流苗种需满足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苗种检疫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确保苗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杜绝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5.增殖放流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套取、挤占、挪用放流资金。安排给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6.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完毕,各地要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绩效自评报告、财务决算说明、招投标情况、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苗种供应单位资质、苗种采购合同、苗种采购支付凭证、水域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意见、苗种检疫报告、增殖放流公示书、增殖放流物种验收交接记录、公证书、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影像资料、绩效自评报告等。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jcwj/20231201/9832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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