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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更好地实施《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要求,今年7月初,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着手起草全省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8月份形成了《基准(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期间,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于9月6日,组织相关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法规科(处)长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提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审核完善,形成《基准(审议稿)》,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基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查一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要求,对行政检查的主体、依据、标准、范围、内容、手段和频率等进行细化量化,分总则、分则和附则等三个部分,共67条。

  (一)总则部分。共20条,主要明确了基准适用范围、工作职责、检查计划的制定、实施检查的方式、人员资格、权利、义务,检查结果认定等内容。

  (二)分则部分。共13节45条,主要针对权责清单规定的农药、农药登记试验、肥料、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植物检疫、绿色食品、蚕种质量、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船员培训质量、渔港水域拆船活动等13项行政检查,分别明确了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三)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明确了解释权限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基准》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311/t20231124_4549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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