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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要求,今年7月初,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着手修订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8月份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期间,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于9月6日,组织相关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法规科(处)长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提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审核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修订后比原办法增加了2条,主要修订了下列内容:

  (一)明确上下级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效力(第六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原则上直接适用;本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适用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明确了自由裁量阶次及具体裁量情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个阶次,健全完善了各个阶次裁量情形。同时明确,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时,不再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依法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明确农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内涵(第二条)。办法所称农业,含渔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渔业主管部门。

  (四)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等。

  三、其他事项

  《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法字〔2019〕1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311/t20231124_4549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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