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兵建发〔2023〕1号
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1〕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现就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
(一)严格审核把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由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坚持小户型、低租金、职住平衡,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各师市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选址和用地、面积标准、资金来源、保障对象、租金标准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住房困难的作用。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5年,不符合职住平衡、供需匹配原则的项目,土地或房屋产权不明晰、存在权利瑕疵,项目设计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方案不合理的申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完善后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二)认真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稳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各师市要充分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的特点,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结合产业发展和新增人口计划,认真谋划储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年度建设规模确定后,鼓励将城市和周边团场的建设项目打捆,或者同一个垦区几个团场、同一产业园区的几个企业的建设项目打捆,谋划一批大项目、重点项目,最大限度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以及国家基础设施发展基金等。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各师市住建部门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运营主体、租赁价格、承租人情况等。凡是列入兵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和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经审核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均应当纳入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清单,接受兵团、师市有关部门对相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租金标准、转让、退出等监督管理。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四)优化户型面积标准。积极发展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特点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式或按间出租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鼓励利用住宅产业化技术提高住房质量。各师市每年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有一定比例采用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装修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能和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提升住宅使用舒适度,提高承租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建设或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主体,向项目所在师市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函(附件1);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运营管理、租金等分析测算情况,项目建设或改造初步意见(含修规、消防设计、建筑结构等初步意见);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提供)等材料。
(二)联合审查。师市住建部门完成资料收集后,报师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启动联合审查程序(附件2),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师市住建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并对项目是否可行提出意见(附件3)。
(三)审查意见公示。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师市住建部门在政府网站和项目现场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项目情况和审查情况报师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批(附件4);存在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由申请人再行申请。
(四)审核认定。师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转化类项目出具《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件5)。项目单位凭《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及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范围等。在取得《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前,已经办理完前期手续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取得《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不退还已缴纳的相关税费,不重新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三、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
(一)明确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师市或团场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户籍、婚姻、就业情况等证明材料。定向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项目可以简化申请材料,由建设单位统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人应当在项目所在城市或团场城镇无自有住房,也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住建部门收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符合承租条件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凭书面意见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承租。租金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费、采暖费等各类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建立租金管控机制。各师市要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针对各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筹集建设方式、享受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优惠等支持政策不同,确定具体租金水平并向社会公布。要完善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布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度涨幅原则上不超过5%。
(三)规范房屋出租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公交车司机、环卫工人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条件,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师市住建部门书面同意的,可通过定向招租的方式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各师市要制定租赁合同范本,指导项目运营管理主体与租赁对象规范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化解途径。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通过兵团房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金按规定纳入监管账户。
(四)加强项目权属管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首次登记制,办理栋证,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师市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整体转让或主要投资人转让股权等权属转让的具体措施,确保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企业在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件允许转让的,须与配套服务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宗地整体转让。
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师市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巡查。巡查中发现运营单位存在未按准入条件对房屋进行出租及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管理规定等情况的,由师市住建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处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满意度测评(附件6),并对测评情况进行公示。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主体要进行约谈整改,拒不整改的,提请相关单位暂停其享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1.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函
2.关于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的请示
3.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4.关于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的请示
5.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6.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满意度测评表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
兵团财政局 兵团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日
附件1
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函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单位拟利用 (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新建/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现申请将套(间)平方米房屋列入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项目。
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其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内,项目只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作其他用途;我公司/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部为真实资料,如存在虚假,我公司/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附件:项目简介、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
公司/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的
请示
师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
(公司/单位名称)申请在我辖区 (项目位置),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面积),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经审验,该公司/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依据兵团有关规定,现申请启动联合审查程序。
妥否,请批示。
(附公司/单位申报提交资料)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 项目位置 | ||||||||
产权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运营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 | m2 | |||||||
土地来源类型 | 原房屋用途 (改建类填报)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m2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
开工(预计)时间 | 年 月 | 投入使用(预计) 时间 | 年 月 |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套(间)数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
申报单位办公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
师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 师市发改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 师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 师市住建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 ||||||
经办人 及电话 | 经办人 及电话 | 经办人 及电话 | 经办人 及电话 | ||||||
公示 情况 | 经办人 及电话 |
备注:此表一式五份,师市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部门各一份,报师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一份。
附件4
关于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的
请示
师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
(公司/单位名称) 申请在我辖区(项目位置),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在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新建/改建/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面积),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经联合审查和对外公示,该项目资料齐全,公示期无异议,基本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现提请审核认定。
妥否,请批示。
(附公司/单位申报提交资料)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证书编号:20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兵团有关规定,现认定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名称 | 运营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m2 | 项目总投资 | 亿 | |||
建设方式 | ||||||
开工(预计)时间 | 年 月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年 月 |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
资金来源 | 自筹 | 银行贷款 | 其他 | |||
租金要求 |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师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
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满意度测评表
入住人员姓名:电话号码:
入住项目名称:运营单位:
评价事项 | 分值 | 评分 | 问题描述 | ||
准入管理 | 1 | 运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房屋进行出租。 | 10 | ||
租赁管理 | 2 | 运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了民用水电气暖价格要求。 | 10 | ||
3 | 运营单位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计收租金,租赁合同期内是否有随意上调租金现象。 | 10 | |||
4 | 运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要求执行。 | 15 | |||
信息公示 | 5 | 运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是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事项和标准等必要信息。 | 5 | ||
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 | 6 | 运营单位是否落实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 | 10 | ||
7 | 运营单位是否落实了房屋安全宣传、督导和日常检查责任。 | 10 | |||
配套及服务 | 8 | 运营单位是否提供了必备的公共区域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 | 5 | ||
9 | 运营单位对承租人反映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反馈。 | 10 | |||
10 | 运营单位管理及服务人员态度是否良好。 | 15 | |||
总 分 | |||||
其他意见: |
评价标准:90-100优秀、75-90良好、60-75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