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疆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维护检测鉴定市场秩序,保障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在疆开展检测鉴定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检测鉴定工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检测鉴定报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依法依规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
(二)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不得开展相关检测鉴定业务,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检测机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区外检测机构进疆负责人、在疆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人员承揽检测鉴定业务前完成备案(信息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四)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满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条件,严格鉴定程序,鉴定报告要参照我区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样本出具并签章。
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检测鉴定行为
(一)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二)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鉴定业务受理、检测鉴定数据采集、检测鉴定信息上传、检测鉴定报告出具、检测鉴定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检测鉴定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三)区外检测机构进疆开展检测鉴定业务,须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进行备案登记(流程见附件1)。区外检测机构应在检测鉴定业务所在地(州、市)设立固定场所,需在试验室内检测的项目,应在承担检测鉴定业务所在地(州、市)设立检测场所,并通过我区相关行业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区外检测机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须为实际在我区开展检测鉴定的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并应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对检测鉴定项目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四)注册地在我区的检测机构分支场所及区外检测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固定场所,应留存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检测机构要树牢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加强检测机构内部建设,不断完善检测机构诚信体系,按照《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参加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2)。
三、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检测鉴定监管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属地检测鉴定市场的调查研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要对在疆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检测鉴定的检测机构按照同条件管理原则实施管理。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检测机构实地核查工作,重点核查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技术人员、检测能力、备案登记信息等内容。对在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或备案登记信息的,由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问题反馈。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属地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功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管,对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管理的,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进行查处。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采集、录入检测机构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并实施差别化监管。检测机构良好和不良行为均指发生在我区的信用行为。
对本年度信用评价为C级或本年度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测机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检测机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从事检测鉴定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同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其不良行为。上报的区外检测机构不良行为,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推送。连
续两年未开展信用评价的检测机构,列为信用评价C级。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把“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大对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通报力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在资质审批、工程投标等方面实施惩戒。
本《通知》自2023年 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288/202310/a18aef9f5cd74996855811534a1340e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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