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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精神,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和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免罚清单》有序实施,不断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二)《免罚清单》所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2年内首次发现实施该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是指市场主体的该项违法行为自《免罚清单》正式实施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发现。

  (三)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现场照片及说明》。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教育、告诫、引导等多种手段,确保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承诺。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准确把握执法尺度,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其他要求

  (一)《免罚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实施《免罚清单》后,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免罚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已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增加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并将制定的本辖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报我厅备案。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梳理实施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我厅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逐步调整,效果评估后对社会进行公布。

  (二)《免罚清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23年4月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策-规范性文件”中下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钱晓华、王飞,0991-8895218、8893122)

  


原文链接: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288/202304/0305aab7744a4a8aa98d0bbe6808195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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