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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建(城)发〔2023〕5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管理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建<城>发〔2023〕47号)要求,全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上收至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上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宜

  《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施行后,各市、县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统一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审批管理)部门办理。

  (一)地级市本级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权交由设区的市审批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审批管理部门审核。各设区的市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报条件现场核查,由本级燃气管理(审批管理)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二)县级(含县级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县级(含县级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上收至设区的市燃气管理(审批管理)部门。涉县燃气经营许可申报条件现场核查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含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设区的市、县级(含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须同时给出核查意见。

  二、关于燃气经营企业监管事宜

  燃气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具有燃气行业监管职责的市、县级(含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县级(含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现状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责令停业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涉及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县级(含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设区的市燃气管理(审批管理)部门,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审批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

  三、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事宜

  设区的市燃气管理(审批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申报企业所在市、县行政区域核发经营许可,注明经营范围。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在设区的市的,经营范围为地级市辖区,不含下辖县(市),吴忠市区经营范围不包括红寺堡区。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在县城的,经营范围为县城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跨区域经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11/t20231106_4339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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