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宁建(消)发〔2023〕2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的有效衔接,实现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信息互通、业务协同,形成消防监管合力,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协商,现就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每月5日前共享上月以下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清单及相应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消防备案的项目清单;相关工作信息及政策文件等。各方要做好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建立消防业务协同机制
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水泵接合器等相关标识纳入验收内容。对重大重点工程、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邀请或函告,消防部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出意见建议,协助测试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涉及消防救援的事项,亦可提前介入,派员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人员一并查验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完备情况。对在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消防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分别依法出具法律文书。消防部门在监督检查、灭火救援中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存在疑问的,及时函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处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需要查阅消防部门原审批档案的,消防部门予以配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消防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组织或相互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相互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11/t20231106_4339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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