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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共租赁住房质量风险防控机制,有利于服务民生保障、化解社会矛盾。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有关负责同志对《指导意见》作出解读。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由于公租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加之部分公租房建设年代较早,入住公租房的困难群体流动频繁、背景多元、经济有限,抵御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燃爆、踩踏等安全事故,会给承租的住房困难对象和作为出租人的住房保障部门带来巨大损失,让本身经济条件有限的保障对象雪上加霜。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指导意见》共4个章节,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保险责任、工作机制和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总体要求分别就“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两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运营主管部门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是公租房保险的投保人。“保险责任”主要明确保险范围,明确保险机构在设置公共租赁住房保险产品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理赔服务、信息公开等5个方面的工作机制,以达到提升公租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水平的目的。“保障措施”部分共3条,分别从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和服务评价3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公租房保险工作能落地落实。

  问:《指导意见》对保险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租房保险责任应覆盖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运营主管部门的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赔偿,有条件的市(州)可进一步探索为公租房使用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机构可根据房屋年限、结构、基础设施和入住人群等方面综合考虑,以公租房(含房屋内部可保财产)及使用人员人身为标的,覆盖人、财、物属性风险点,合理设置免责条款,注重满足老旧房屋和使用人的安全需求,重点关注第三方责任引起的事故,合理确定承保范围。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的具体举措,建立健全了公租房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利于服务民生保障、化解社会矛盾,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3/7/20/44729fe8f57143dc986071f9017571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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