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为五章,包括二十四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第六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主体、费率原则等内容。参与我区建筑工程安责险活动的保险机构、投保主体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主体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程安责险采用基准费率和浮动系数相结合的浮动机制。
(二)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第七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承保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投保主体的义务,以及建筑工程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承保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并具备与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联动能力。投保主体应当在开工前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筑工程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是在保险单载明的项目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损害、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损失。
(三)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理赔(第十三至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预防费用的计取和理赔机制。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15%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开展各类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简化理赔流程。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立预付赔偿机制。
(四)第四章 监督与信用管理(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建筑工程安责险的管理。对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jd/t165167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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