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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一、《实施细则》起草的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文件精神,有效提升全区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我区建筑工程安责险具体实施要求。

  二、建筑工程安责险如何投保?

  投保主体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或共保体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主体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投保主体(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并按要求提供保单及银行转账证明等相关投保资料。

  三、《实施细则》对承保机构有什么要求?

  承保建筑工程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相关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

  (二)具备为投保主体和工程项目提供高效便捷事故预防服务的团队和能力。有完善的建筑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制度体系,有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与承保业务量相匹配;

  (三)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配置业务系统并与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功能,可以上传并留存本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等业务的结果数据;

  (四)具备专业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能力,以及独立设置的事故预防服务或者风险控制职能部门并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

  (五)应向当地银保监局报备符合文件要求的条款和费率。

  四、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如何计取?

  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程安责险费率采用固定基准费率和浮动系数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固定基准费率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保障范围、风险级别、赔偿金额等项目划分档次;浮动系数综合考虑投保主体的上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智慧安全监管设备配备水平等因素。可依据《实施细则》中的附件进行选择。

  五、建筑工程安责险如何理赔?

  投保主体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提供相关理赔资料。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主体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承保机构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应当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尽快支付赔款;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完全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保险责任的部分先行赔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重大赔付案件,应当对确认损失部分支付50%预付赔款。

  六、承保机构能提供哪些事故预防服务?

  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根据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可以统筹行业和地区,协助投保主体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七、我区建筑工程安责险如何管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银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平台相关业务进行监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信息平台上传信息:

  (一)如实、及时、完整地将承保信息、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等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

  (二)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说明材料,应当同步上传至信息平台;

  (三)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后,应当及时将服务结果上传至信息平台;

      (四)每年向信息平台上传当年事故预防服务总结报告,报告内容涵盖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执行人员、费用情况等信息。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jd/t16529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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