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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粤建规范〔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7月5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现就《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2〕13号)明确提出,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定负责。2023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再次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我省根据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制,推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走深走实,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由于现场检测是房屋安全鉴定的基础性环节,为此明确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当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时,应当通过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

  (二)明确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配套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明确自建房应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二类情形,进一步强化安全鉴定工作,推动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

  (三)明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依据标准。为防止错用、滥用鉴定标准,综合考虑自建房特点,明确不同类型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四)明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主要程序。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主要程序,提出开展现场调查、检测活动配备人员的要求。

  (五)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载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包含具体内容和出具流程,提高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质量。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zcjd/wzjd/content/post_4214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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