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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升运行效能,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镇村污水垃圾治理交叉检查,发现乡镇污水处理厂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不齐、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警示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安全隐患问题较为突出,相关问题已发函交办各地,请按要求抓好整改。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全面规范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夯实安全生产防线,现就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污水处理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污水处理运维单位,对照污水处理相关标准规范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常见注意事项》(附件1)要求,结合各类检查督导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重点对乡镇污水处理现场作业、化验室管理和管道维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要组织学习《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案例》(附件2),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做到“全覆盖、无盲点、零容忍”,绝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台账,落实整改措施,逐一整改到位。

  二、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污水处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督促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用具,确保规范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时,首先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严厉打击违章操作,重点防范溺水、中毒、窒息、触电、机械伤害、高坠等事故发生。要及时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切实加强对发现的隐患问题的整改销号,做到事有人管、权责清晰。要把隐患当事故来处理,对不按章操作、不按规范配置安全设备、不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行为,予以通报和查处。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目前正处于夏秋高温季节,各类管道施工、污水处理等作业安全风险增加。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污水处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关键位置悬挂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提醒标志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常见注意事项》等,积极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并牢记安全作业要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站运行操作员工、外包服务单位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参观检查人员等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所有人员知晓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化具体操作规程,切实提升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1.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常见注意事项

       2.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案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常见注意事项

  

  一、现场作业安全

  1.污水处理厂站外应设置“内有污水处理站,闲人谢绝入内”等告示牌,防止居民误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厂区和站点范围,外来人员进入必须登记,未经许可,不得上池。

  2.污水处理厂站运行操作员工、外包服务单位人员、临时用工人员、检查参观人员等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均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所有人员知晓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作业人员上班期间不得饮酒或酒后上岗作业,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裙装等上岗作业。

  4.污水池等构筑物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2m。

  5.楼梯坚固防滑,池上走道平整。操作人员在构筑物爬梯和池顶上行走时,必须手扶栏杆,注意脚下。

  6.操作人员禁止随意跨越栏杆,必要跨越栏杆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或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全程监护。

  7.污水池栏杆须设置救生圈、救生绳等救生设施,救生设施不得锁死,应设置为活结或挂钩固定。

  8.设备现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供电柜上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9.高压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高压作业时相关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专业绝缘工具,至少两人及以上操作,一人操作、一人或多人监护。

  10.在对污水处理设施放空后进行检修或在外池壁上等高处作业时,必须配备登高作业的“三件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并遵守高处作业的其他有关规定。

11.污水处理厂(站)必须在各构筑物和重点区域上明显张贴有限空间、有电危险、机械伤人、禁止翻越、防坠、防滑、有毒有害等标识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警示。

  12.应定期对厂(站)内各类消防应急设施、安全劳保用品、电气设备、管道、盖板等进行巡检,发现过期或损坏的,必须及时更换。

  13.厂内要规范生活用电,烧水、做饭、取暖、电动车等用电设备不得私拉乱接。不得将带火的烟头等丢入污水检查井和封闭式污水池(罐)等,防止爆炸。

  14.应严格按规定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各类水处理药剂、化学药品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按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得将化学品随意堆放于值班室、操作间等处。

  15.要定期清理厂内绿化、杂草等,防止蛇、虫等咬伤。

  二、下井作业安全

  1.禁止作业人员私自进入或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污水管、污水井、污水池、污水罐、污泥池、泵站、沉砂池等有限空间作业,防止沼气中毒、窒息、溺水事故。

  2.污水处理厂站应配备下水道气体检测仪,在进入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场所作业前进行检测。

  3.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履行各项手续,检查并井盖开启后,必须设置护拦和明显标志。作业结束后应及时盖好井盖。

  4.有限空间作业流程应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执行,作业前必须提前打开检查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人员下井作业前必须检测井内毒气、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保证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到允许值以下,含氧量达到规定值,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5.有限空间作业至少两人及以上操作,一人操作,一人或多人监护。

  6.下井人员必须穿戴正压式呼吸机、可吊装保险护具,携带毒气检测仪,使用防爆工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7.井下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设备,且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V。

  8.作业人员上下爬梯前,要测试爬梯坚固程度。

  9.不得进入管径0.8m以下的管道、水流流速大于0.5米/秒的管道、水深大于0.5米的管道或管道充满度大于50%的管道内作业。

  三、化验室安全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化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化验室作业必须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

  2.加热挥发性或易燃性有机溶剂时,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必须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

  3.可燃性物质如汽油、酒精、煤油等物品,禁止放在电炉、火源或其他热源附近。

  4.当加热蒸馏、高温消毒及有关用火或电热工作中,须有人在现场负责看管,不能无人值守。从电热炉上、烘干箱中或其他热处用手取玻璃仪器或试样时,必须佩带隔热手套。

  5.剧毒物品须制订保管、使用制度,并设专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杜绝单人取用管理现象。

  6.倾倒硝酸、硫酸、烧碱溶液、氨水和氢氟酸等强腐蚀性药剂时必须带好橡皮手套,开启乙醇和氨水等容易挥发性的试剂瓶时,禁止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

  7.酸、碱试剂须在不同的仓库内保存。

  8.用移液管吸取水样或化学试剂时,必须使用橡皮球吸取。

  9.须经常定期检查电热设备所用电线是否完整无损,电炉等加热设施必须放在隔热垫板上,电源开关必须安装坚固的外罩,开关电闸时,一定要精力集中,禁止湿手操作。

  10.使用挥发性溶剂、试验会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加热消解(如测定CODcr)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11.操作离心分离机、六联搅拌机等转动仪器时,必须在仪器完全停止转动后才能进行开盖等操作。

  12.化验室内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沙箱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13.接触污水和药品后,应注意及时洗手,手上有伤口时不可无防护措施接触污水或药品。

  14.不同类别的危险废液,必须集中分类收集,以防腐蚀、燃烧或反应事故。

  15.对废弃的试剂瓶、试剂等,须设置专门收集容器,按危废管理规定统一集中处置。

  乡镇污水处理安全作业时除遵守以上注意事项,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从其要求。

附件2

  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案例

  事故一:海宁市污水罐倒塌事故

  2019年12月3日,浙江省海宁市某公司高15米的污水厌氧罐倒塌,压垮附近两家企业的相关车间,共造成9人死亡。

  事故二:漳州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9.14”淹溺亡人事故

  2020年9月14日,漳州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预处理车间发生一起人员掉入曝气沉砂池淹溺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三:保定市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6·19”坠落事故

  2020年6月19日,保定市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四:永宁县某生活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9·10”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

  2020年9月10日17时50分许,广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在实施某村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五:二连浩特市污水泵站清掏中毒和窒息事故

  2022年4月9日,内蒙古二连浩特市5名工人在污水泵站开展清掏作业时,发生中毒事故,导致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六:重庆市污水井顶管施工中毒事故

  2022年3月19日,重庆市某污水井顶管施工过程中,2名人员进检查井作业时疑因有毒气体中毒昏迷,另1名人员下井救援时也中毒昏迷,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七:宿州市污水井跌落和中毒事故

  2021年8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市政管网在进行污水处理作业时发生事故,一人下井作业时中毒并跌落污水井内死亡,另外两人在未做好个体防护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事故最终造成3人死亡。

  事故八:太原市污水池设备维修中毒和窒息事故

  2023年5月25日,山西太原市清徐县碧水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负责厂内设备质保的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名工人进入污水池中对粗格栅间进行设备维修时硫化氢中毒受困,另外2人在同样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污水池中施救也被困,最终导致1人中毒死亡,2人受伤。

  事故九:古交市地下管线维修中毒事故

  2023年5月29日,山西古交市的某公司屯兰净水厂工地,外包公司的4名施工人员均未配备任何防护装备进入地下管道维修自来水管,造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混合气体中毒死亡。

  事故十:青河县污水处理集水井中毒窒息事故

  2022年6月16日,青河县某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原文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zcwjian/202310/t20231009_31643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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