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立法调研
《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为2015年立法调研项目,为进一步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和供水行业管理的先进经验,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组织起草小组人员赴四川、重庆调研,通过座谈、现场察看、收集资料等形式,重点学习两地在供水规划建设、水源保护、二次供水、供水设施维护、偷盗水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经验做法,为做好我省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
一、四川省、重庆市立法基本情况
此次考察选取了四川、重庆市两个省(市)地方供水法规出台较早,并且近年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最新法律的规定,进行了法规修订或修订准备工作,在供水立法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果,值得我省学习借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系2000年9月15日生效实施,此后历经四次修订,2011年做了全面修订,2012年4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明确规定住宅物理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组织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即建管合一的模式;同年4月四川省建设厅、卫生厅、发改委联合颁布了《四川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进一步配合保障该条例的具体实施,2013年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出台了《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3〕1071号)。重庆市于1999年颁布实施《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自2012年起组织修订,目前修订草稿已基本成熟,等待审议颁布。同时2013年重庆市颁布了《重庆市主城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暨二次供水同城同价工作实施方案》、《重庆市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已经先行开展了建管合一等先进的供水管理模式的实践工作。
二、四川省、重庆市对条例主要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收费模式问题。四川省、重庆市均已经在当地推行实施二次供水设施 “建管合一”的建设管理模式。重庆市通过多部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用户自愿、改造移交、专业管理、同城同价”的原则逐步推进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老旧小区二次供水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模式: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根据重庆市物价局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建设费标准为3500元/户,运行维护费(即二次供水价格)为0.8元/立方米;已有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供水企业实施改造后统一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2015年建设部曾就一户一表改造和二次供水问题到重庆市进行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颁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四川省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实施建管合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负责后期运行维护管理,运行及维护管理费用(即二次供水价格)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布;已有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所有权给供水企业,决定移交的,应当在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因验收不合格发生的整改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二)关于供水企业经营许可问题。四川省规定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后,由实施机关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目前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供水企业进行一次评估考核,并公告评估考核结果,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重庆市市区供水引入中法水务集团参股经营,其他自建供水设施基本由政府逐步关闭或整改收回政府管理。
(三)水价联动调整及政策补贴问题。四川省、重庆市均采用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四川省规定国家或省对上游水价、水利工程水价开征或调整时,自来水公司可同步同幅调整。重庆市规定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调研,两省市在水价调整上,均有考虑上游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的联动调整或政府补贴,比如成都市在2013年11月就由当地发改委发布了《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其中规定如遇国家或省对上游资源水价、水利工程水价开征或调整时,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内的供水终端价格原则上可按《水价联动办法》实施同步同幅联动调整,并且在去年、今年都已经通过向当地发改委报批实施了水价联动调整。
(四)欠费的违约金标准及停限水权限问题。四川省、重庆市均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一定比例(具体由签订合同时确定)向供水企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五)偷盗水数额计算标准问题。四川省规定偷盗水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有计量表的按照使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重庆市规定盗用供水的,除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外,处补缴供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转供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消防、园林绿化、环卫等公共用水的使用管理及收费问题。四川省、重庆市均要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装表计量,按量收费。四川省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使用情况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比如成都市,其消防水费由当地政府每年划拨固定资金承担。重庆市规定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七)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界限问题。四川省、重庆市均规定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用户应当负责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根据调研情况,两省市以结算水表为界的划分原则,是建立在两省市全面推行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的基础上而确定的,若未完成建管合一的用户,则按照产权进行区分。
(八)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四川省、重庆市均规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两省市在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方面,均明确应当加强供水企业参与建设,进行技术审查和验收把关。
(九)自建设施供水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四川省规定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重庆市规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定点向社会供水或者变更供水范围时,须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需要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在征得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通过调研,四川省和重庆市均已经基本完成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对外供水自建设施向供水企业的移交工作,对于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供水设施也进行了相应的整改或关闭。
三、调研启示
(一)依法管水是提高供水管理水平的关键。四川省、重庆市均较早就出台了供水条例,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企业、用户三方的权责关系,有力的提高了供水行业管理水平,解决了政府、企业、用户三方矛盾,提升了供水水质。
(二)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责任重大。城市供水是重要民生问题,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城市供水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涉及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关系。政府作为供水服务的责任主体,处于三方关系的核心位置。
(三)要强化政府在供水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供水事业是基本的民生问题,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发展机制和财政支持政策体系。
(四)要改革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模式。四川省、重庆市两个地方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均采用了“建管合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在设计、建设以及日常维护管理均得到了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要进一步明确供用水各方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公共用水和违法用水管理。强调消防、抢险、绿化等公共用水应当计价收费,加强对公共用水的规范管理。打击窃水行为,明确各种形式的窃水行为,规定窃水量的计算方式。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hygl/csjs/xyxx/201512/t20151222_2907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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